
By Melvin van Esch, Co-founder, Intercompany Solutions
Published Nov 13, 2022 · Last reviewed 20 June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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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在本備忘錄中,旨在為您就如何建立穩健的公司結構提供建議。這還涉及使其符合稅務要求並實現盈利。我們將研究公司結構、個人所得稅以及董事股東(荷蘭語:DGA)的最低工資等因素。此外,我們將概述如何適應居住在海外的 DGA,例如在跨境情況下。在本文中,我們使用一個理論案例:一家荷蘭 BV,其 DGA 居住在義大利。基於這些資訊,我們研究了必要的 DGA 工資、設立義大利控股公司是否更優以及股息將如何被徵稅。
本文結論:居住在海外的 DGA 無需支付最低 DGA 薪資。
每位 DGA 都持有其公司的股份,因此會獲得股息。來自實質性權益的股息在荷蘭按 26,9% 的稅率徵稅,而產生的收入則按最低 37,07% 和最高 49,5% 的稅率徵稅。個人所得稅遠高於實質性權益股息稅。由於這一稅率差異,荷蘭政府引入了針對公司 DGA 的擬製僱傭關係(fictitious employment)。這實質上意味著 DGA 必須從其 BV 領取薪資。我們將在接下來討論這一主題。
2. 荷蘭 DGA 的薪資要求
荷蘭稅法要求每位董事股東從其荷蘭 BV 向自己支付薪資。荷蘭工資稅法(‘wet op de loonbelasting’)第 12a 條規定,DGA 的薪資必須對應以下三項中的最高金額:
- 最具可比性崗位的 75% 薪資;
- 公司所有員工中的最高薪資;
- €48.000。
如引言所述,該薪資將按 37,07% 或 49,5% 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具體取決於薪資的高低。
2.1 跨境情況下的 DGA 薪資
上述薪資要求適用於實際居住在荷蘭的荷蘭 DGA。然而,在我們的理論案例中,DGA 居住在義大利。這一事實使我們的設想情況成為所謂的跨境情況。DGA 薪資僅由荷蘭稅法規定,其他國家並不適用和/或瞭解這一規則。在跨境情況下,我們必須始終調查荷蘭與適用國家(如前所述,在本例中為義大利)之間現有的稅收協定。由於法定 DGA 薪資的特殊性,其他國家必須首先接受荷蘭的這項規定,該規定才能適用於其本國居民。如果檢視荷蘭與義大利之間的稅收協定,您不會找到此類法律或規定。
這簡單來說意味著,目前居住在義大利的荷蘭 BV 的 DGA 無需考慮法定荷蘭最低 DGA 薪資要求。此外,在該主題的相關判例法中,我們也找不到任何關於居住在海外的 DGA 最低工資的規定。
這意味著,外國 DGA 沒有義務向自己支付薪資。此外,擬製的 DGA 薪資在荷蘭無需納稅。因此,如果居住在海外的荷蘭 DGA 希望領取薪資,他們可以自由選擇這樣做。不言而喻,該薪資屆時將在荷蘭被徵稅。
2.2 股息
DGA 顯然需要獲取資金以維持生活。請注意,DGA 收到的所有無法歸類為“薪資”的資金均被稱為股息。根據荷蘭稅法,在擁有實質性權益(即擁有公司股份總額的 5% 或以上)的情況下,股息按 26,9% 的稅率徵稅。當我們觀察居住在義大利的 DGA 時,我們必須再次調查荷蘭與義大利之間的稅收協定,以查明股息在何處被徵稅。在稅收協定第 10 條中,我們發現股息在另一個國家徵稅,即 DGA 居住的地方(本例中為義大利)。儘管如此,荷蘭也被允許按 15% 的稅率對股息徵稅。為避免雙重徵稅,在荷蘭繳納的稅款可在義大利抵扣。
3. 架構
既然我們知道了各項稅收政策,就可以深入研究如何最高效地構建公司架構。在這種情況下,有兩種選擇。第一種選擇是在義大利成立一家控股公司,通過該控股公司接收股息,然後再將股息發放給自己。第二種選擇是不通過額外的控股公司直接接收股息。我們將在下文中更詳細地概述和解釋這兩種選擇。
3.1 義大利控股公司

當您在我們的理論情況下決定選擇義大利控股公司時,荷蘭 BV 需在荷蘭繳納企業所得稅。之後留下稅後收益,您可以向股東(即義大利控股公司)支付股息。通常,荷蘭稅務機關會扣繳 15% 的股息稅。但在這種情況下,荷蘭稅法提供了將 100% 的全部股息支付給義大利控股公司的可能性,而無需在荷蘭繳納稅款。
只有滿足以下條件時,這才是可能的:
- 持有股份並非出於避稅目的;
- 選擇該架構是出於商業和/或經營原因,而非出於稅收原因(如避稅)。
這最後一個條件在理論上可能會讓您與荷蘭稅務機關產生爭議,儘管我們此前尚未遇到過此類案例。
3.2 中間無控股公司

如果不選擇義大利控股公司,上圖展示了公司的替代架構。股東將直接從荷蘭 BV 接收股息。在這種情況下,15% 的稅款將在荷蘭徵收,由於現有的避免雙重徵稅規則,該稅款隨後可在義大利抵扣。股東顯然也需要就接收到的股息在義大利納稅。
4. 結論
簡而言之,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在我們剛剛討論的示例中,不存在對 DGA 的擬製僱傭關係和薪資要求。這意味著,DGA 無需向自己支付薪資,而是可以選擇支付股息。因此,DGA 可以避免為薪資部分繳納荷蘭個人所得稅。當他們選擇向自己支付薪資時,該薪資將在荷蘭按 37,07% 至 49,5% 之間的稅率被徵稅,具體取決於薪資的高低。
根據所選擇的架構,接收到的股息將在義大利徵稅,或者在荷蘭和義大利共同徵稅。當意大利控股公司接收股息時,荷蘭不會對股息徵稅,但前提是義大利控股公司持有荷蘭 BV 股份的目的不是為了避稅,其次是所選架構必須是出於商業或經營原因。當股東直接從荷蘭 BV 接收股息時,荷蘭將對該股息按 15% 的稅率徵稅。由於稅收協定以及為了避免雙重徵稅,該稅款可在義大利抵扣,並且股息將在義大利被徵稅。
總結
如果您在荷蘭擁有一家公司且在義大利擁有一家控股公司,那麼在荷蘭支付 0% 股息稅是可能的。例如:一位名為 Giovanni 的客戶在義大利擁有一家名為“Armani Holding”的公司,他在荷蘭還擁有一家 BV“Armani Netherlands”。他賺取了 €100.000 的利潤。然後他在荷蘭繳納 19% 的企業所得稅(€19.000)。稅後剩餘 €81.000 利潤。他用這筆資金向其義大利控股公司支付 €81.000 的股息。這不會被徵稅。此 0% 稅率是由於歐洲的母子公司指令(如果您的控股公司將該公司作為子公司持有,則免稅)。然後這筆資金由他的義大利控股公司接收。如果他想從其義大利控股公司支付給其個人,他將不得不按義大利的常規規定納稅。
- 義大利股東/董事與荷蘭 BV
在這種情況下,Giovanni 直接擁有荷蘭 BV,但他居住在義大利。因此:Giovanni 是“Armani Netherlands”的 100% 股東。在這種情景下,他獲得了相同數額的利潤,然後向自己支付 €81.000 的股息。如果他不擁有控股公司,他將在荷蘭繳納 15% 的股息稅。這意味著他將繳納(€81.000 * 15% = €12.150)的稅款。Giovanni 的義大利個人銀行賬戶將收到 €68850。在這種情況下,他必須查明義大利的個人所得稅金額是多少。
- DGA 薪資
那麼,要求的 DGA 薪資是如何運作的呢?由於 Giovanni 不是荷蘭居民,因此沒有最低薪資要求。但是,他被允許從荷蘭向自己支付董事薪資並在荷蘭納稅,但這可選的。如果您有任何疑問,請隨時聯絡 Intercompany solutions 以獲取有關此主題的更多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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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OECD - 轉讓定價與國際稅務指南
- 1969 年公司所得稅法 (wetten.overheid.nl)
- Business.gov.nl - 在荷蘭僱傭員工
- 普華永道荷蘭 - 稅務洞察與出版物
- 荷蘭最高法院(Hoge Raad)2026年,實質性權益與處置價格 (ECLI:NL:HR:2026:518)
- 荷蘭最高法院(Hoge Raad)2024年,移民時的實質性權益 (ECLI:NL:HR:2024:1243)
- 2001 年個人所得稅法 (wetten.overheid.nl)
- 普華永道全球稅務摘要 - 荷蘭
- 歐盟法院,Cadbury Schweppes 關於實質與設立的判決 (C-196/04)
- Belastingdienst - 企業所得稅稅率(不超過 200,000 歐元為 19%,超出部分為 25.8%)
- Belastingdienst - 收到股息時的股息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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