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條款與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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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Formations BV 通用條款與條件
第1條 定義
在本通用條款與條件中,應適用以下定義:
1.1 通用條款與條件:包含於下文的全部條款。
1.2 ICS Formations BV:私人有限責任公司 ICS Formations BV,註冊地址位於 Bredaseweg 185, 2e etage, 4872LA Etten-Leur,在商會商業登記冊註冊,編號為 95852565,由 Ivo van Dijke 依法代表。 ICS Formations BV 包含所有商業名稱。
除非在本通用條款與條件中另有明確規定,所有條款與條件亦適用於上述商業名稱。
以及 ICS Advisory & Finance BV 37, 3011 AA Rotterdam, the Netherlands,在商會商業登記冊註冊,編號為 71469710,由 Ivo van Dijke 依法代表。
兩家公司統稱為“ICS”,客戶理解並同意:
ICS Advisory & Finance BV 負責處理 ICS 客戶的所有會計服務。
ICS Formations BV 提供 ICS 的公司成立、增值稅申請、秘書服務、翻譯服務及通用協助。
1.3 客戶:與 ICS 簽訂協議的自然人或法人。
1.4 雙方:ICS 與客戶統稱。
1.5 協議:以由 ICS 為客戶委託或為客戶利益執行工作為目的的任何協議,以及籌備和實施該協議的(法律)行為。
1.6 工作:客戶委託或 ICS 以任何其他名義執行的所有工作(最廣義理解)。
1.7 檔案:客戶向 ICS 提供的所有物品,例如(數字)檔案或資料載體,以及 ICS 在協議框架內製作的所有物品,包括(數字)檔案或資料載體。
1.8 書面:所有書面通訊,包括電子郵件和數字訊息通訊,前提是發件人身份和通訊真實性已被充分確認。
第2條 通用條款與條件的適用性
2.1 本通用條款適用於 ICS 作出的所有要約、提交的報價、簽訂的協議、提供的服務及採取的其他行動。僅當雙方以書面形式達成一致時,對本通用條款與條件的偏離才有效。
2.2 本通用條款與條件亦適用於需要第三方參與的與 ICS 達成的所有協議。
2.3 如本通用條款與條件與協議中的約定發生衝突,以協議條款為準。
2.4 如果客戶使用通用(採購或交付)條款並引用該條款,此處明確排除其適用性。任何與本通用條款與條件衝突的條款與條件均不被 ICS 接受。
2.5 應適用 ICS 最新版本的通用條款與條件。ICS 有權單方面修改和補充本通用條款與條件。修改自公佈之日起 30 天后,亦適用於已簽訂的協議。ICS 應向客戶提供最新版本的通用條款與條件或在其網站上釋出。
2.6 如果本通用條款與條件中的一項或多項條款在任何時候全部或部分無效、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本通用條款與條件的其餘條款仍應完全適用。雙方應進行協商,以達成一項新條款來替代無效或被撤銷的條款。應儘可能遵循原條款的目的和要義。
2.7 如果 ICS 主動偏離本通用條款以有利於客戶,客戶絕不能據此主張任何權利。
第3條 要約與報價
3.1 ICS 作出的要約不具約束力。ICS 有權在收到接受通知後不超過三天內撤銷已作出的要約。
3.2 要約應以書面形式和/或數字形式作出,除非緊急情況導致無法這樣做。
3.3 ICS 的要約不包含合作費用。要約和/或報價可能包含預計費用專案和預計工時。實際發生的費用和工時隨後將按事後結算方式開具發票。
3.4 客戶應對由客戶或代表客戶向 ICS 提供的作為要約基礎的資訊和資料的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如果在作出要約後發現提供的資料與實際情況不符,ICS 有權調整相關價格及其他條件。ICS 沒有義務核實客戶或第三方提供的資訊或資料的準確性。
3.5 組合報價並不約束 ICS 按報價的相應比例執行委託的一部分。
3.6 如果客戶明白或合理地應當明白要約和/或報價或其任何部分包含顯而易見的錯誤、筆誤、印刷、排版或打字錯誤,則不能要求 ICS 遵守該要約和/或報價。
3.7 要約和/或報價不會自動適用於未來的委託。
第4條 協議的達成
4.1 協議/合同在客戶接受 ICS 作出的要約後即告成立。
4.2 如果客戶的接受(無論是否在細微之處)偏離了 ICS 的要約,只要 ICS(以書面形式)同意這些偏離,協議/合同即告成立。
4.3 如果客戶在未經事先要約的情況下向 ICS 下達訂單,則 ICS 僅在(以書面形式)向客戶確認該訂單後才受其約束。
4.4 合同僅在 ICS 作出書面確認後,或在 ICS 開始執行委託且客戶未提出異議時,方對 ICS 具有約束力。
4.5 合同的修改僅在雙方(以書面形式)達成一致的範圍內方為有效。只要合理可行,ICS 將按要求進行修改。修改可能導致 ICS 超出協議內約定的期限,這將被視為不可抗力。
4.6 如果在協議執行期間發現為了妥善執行協議有必要修改或補充協議,ICS 應儘快通知客戶。雙方應及時經互相協商後著手修改協議。
第5條 協議期限
5.1 協議為無固定期限訂立,除非協議的內容、性質或範圍另有規定,或雙方以書面形式明確另有約定。
5.2 如果已就特定任務的執行約定了截止日期,該日期絕不可視為嚴格截止期限。因此,未能滿足此類截止日期不構成 ICS 的可歸責過錯,也不構成終止協議的理由。
第6條 客戶的義務
6.1 客戶必須年滿 18 週歲。ICS 不與未成年人簽訂協議。
6.2 客戶負責及時且完整地提供執行協議所必需的、或客戶合理應當理解為必需的所有資訊、資料和檔案。
6.3 如果未及時且完整地向 ICS 提供執行協議所需的資訊和檔案,ICS 有權暫停協議的執行,並根據當時的標準費率向客戶收取因延誤產生的額外費用。
6.4 如果客戶必須提供正確且完整執行協議所需的資訊、資料和/或檔案,執行期限將自客戶向 ICS 提供這些資料和/或檔案後開始計算。
6.5 客戶保證向 ICS 提供的資料和檔案的準確性、完整性和可靠性,即使這些資料和檔案源自第三方。客戶對提供不正確、不完整和不可靠的資訊、資料和檔案可能產生的後果承擔責任。
6.6 如果客戶提出要求,已提供的檔案應歸還給客戶。
6.7 客戶有義務將對協議的(進一步)執行必要或有用的所有資訊和資料告知 ICS。
6.8 客戶本人負責數字檔案的安全與正確儲存和/或保管。ICS 對丟失的(數字)檔案或其被駭客攻擊不承擔責任。
6.9 建議客戶在簽訂協議前諮詢其法律/稅務顧問和/或會計師。
第7條 告知義務與盡職調查
7.1 客戶應立即告知 ICS:
- 客戶被宣告破產或申請破產;
- 客戶申請(臨時)延期付款;
- 客戶成為扣押令的物件;
- 客戶被置於監護或財產託管之下;
- 客戶公司結構發生變更;
- 客戶公司的所有權發生變更;
- 客戶以其他方式失去對其全部或部分資產的處分權或法律行為能力。
7.2 客戶需根據要求向 ICS 提供品行證明(Conduct Certificate)。
7.3 因以下原因,ICS 可能會要求客戶提供額外的盡職調查:
- 舊檔案到期;
- 有法律依據要求提供額外詳情;
- 執行國家和國際反洗錢(AML)法規(例如《反洗錢與反恐融資法》以及等效的歐盟和國際法規)規定的常規檢查;
- 收到來自官方機構、公證人或其他主管組織的新資訊或盡職調查要求。
如果客戶在給予合理時間段(兩週至 30 天)和機會後,儘管已傳送提醒,仍未滿足該要求,服務提供方有權立即終止合同。在此類情況下,任何已付金額將由 ICS 保留。
第8條 協議的執行
8.1 ICS 將決定執行協議的方式及執行人員。在此過程中,ICS 將考慮客戶給出的指示。
8.2 ICS 應盡其所知和所能,按照良好工藝和盡職關懷的要求,並嚴格遵守適用的行為準則和專業規範來執行協議。一切均基於當時已知的科學狀況。ICS 對所提供的服務承擔盡力義務,而不能按結果義務被追究責任;因此,ICS 對已提供服務產生的令人不滿意的結果和/或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不承擔責任。
8.3 ICS 盡一切合理努力保護其為客戶儲存的資料,確保未經授權人員無法獲取這些資料。
8.4 如果 ICS 認為有必要,其有權在無需事先通知客戶並獲得客戶明確同意的情況下,將約定的服務(部分)交由第三方執行。如果 ICS 在選擇這些第三方時已盡到充分的關懷,則 ICS 對僱用的第三方的錯誤和/或缺陷不承擔責任。
8.5 ICS 有權分階段執行委託。
8.6 如果委託分階段執行,ICS 有權暫停屬於下一階段部分的執行,直到客戶以書面形式批准上一階段的結果(如批准契據草案)。
8.7 如果委託分階段執行,ICS 有權對每個已執行的部分單獨開具發票並要求付款。如果且只要客戶未支付該發票,ICS 即無義務執行下一階段,並有權暫停委託。
8.8 在接受會計服務的情況下,客戶必須按月或在可接受的時間段內(會計期間結束後最多 10 天內)提交會計(或稅務申報)所需的檔案:
- 第一季度,ICS 最遲必須在 4 月 10 日前收到檔案;
- 第二季度,ICS 最遲必須在 7 月 10 日前收到檔案;
- 第三季度,ICS 最遲必須在 10 月 10 日前收到檔案;
- 第四季度,ICS 最遲必須在 1 月 10 日前收到檔案。
因未按時或未完整提交賬目而產生的一切後果均由客戶自擔費用和風險。
8.9 ICS 將使用客戶提供的資訊履行其義務。如果客戶未按時(會計期間結束後最多 10 天內)提交所需檔案或未預先支付會計服務費用,ICS 對提交報稅單的延誤不承擔責任。
8.10 ICS 對因以下原因產生的任何利息費用概不負責:
(a) 客戶未在向其傳送年度報告之日起 30 天的規定期限內批准年度報告,導致延遲提交年度稅務申報;或
(b) 客戶未在本通用條款與條件第 8.8 條規定的截止日期內向 ICS 提供所需檔案,導致延遲提交季度增值稅申報。
8.11 ICS 在協議項下提供的資訊受當時有效的判例法及法律法規約束。如果變更後的判例法和/或法律法規對客戶產生影響,ICS 不承擔責任。
8.12 ICS 有權隨時為客戶申請報稅等所需的延期。客戶在此明確且無條件同意該延期申請。
8.13 如果客戶需要協助開立銀行賬戶或電子貨幣傳輸服務商賬戶,ICS 應作出合理努力提供此類協助。然而:
(a) 從法律上講,ICS 無法代表客戶直接執行此服務;
(b) 任何後續申請的批准均由相關金融機構全權裁量。
8.14 客戶不得從未經 ICS 管理層書面記錄的承諾中主張任何權利。除管理層外的員工無權做出承諾,ICS 絕不對其承擔法律責任或相關責任。
8.15 ICS 保留對特別複雜的會計情況適用自定義費率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 涉及外幣的交易;
- 編制公司間報告;
- 合併財務報表;
- 需要多次修改資料或在報告草案後進行多次修改的情況;
- 因 ICS 無法控制的任何原因導致處理檔案所花費的時間顯著超過常規標準的情況。
具體費率將根據情況的特定細節和複雜性確定。ICS 將盡早向客戶通報自定義報價。
第9條 移民
9.1 如果客戶未提供必要的檔案,ICS 對許可證被拒絕不承擔任何責任。
9.2 如果客戶被移民局(IND)拒絕,ICS 不承擔任何責任。荷蘭沒有任何機構能夠保證獲得批准。
9.3 ICS 對客戶商業計劃書的內容,或基於商業計劃書拒絕融資/許可證等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10條 公司設立的特別規定
10.1 設立實體的費用包含公司註冊,即公證以及在荷蘭商會的註冊。
10.2 ICS Formations B.V. 負責公司的註冊。客戶負責公司本身。
10.3 ICS Formations B.V. 對因本通用條件第 16 條所述的不可抗力等不可預見情況、商會的技術故障以及 ICS Formations B.V. 無法控制的其他事件導致的延誤不承擔責任。
10.4 客戶必須對契據草案給予批准。在客戶查閱契據草案並給予或能夠給予批准後,ICS Formations B.V. 對公司設立後契據中的錯誤不承擔責任。修改公司章程可能產生的(額外)費用由客戶自擔費用和風險。
10.5 客戶必須具備足夠的荷蘭語和/或英語掌握能力。如果客戶對荷蘭語和/或英語的掌握能力不足,客戶應立即通知 ICS Formations B.V.,以便安排口譯員。口譯員的費用由客戶自擔費用和風險。
10.6 官方成立契據將以荷蘭語提供,並附有非官方的英文譯本。如客戶需要任何其他語言的官方翻譯,可安排有資質的認證翻譯服務,費用另計。
10.7 如果客戶的公司結構包含三 (3) 個以上需要了解您的客戶 (KYC) 檢查的實體,ICS Formations B.V. 保留對超過此門檻的每個實體收取額外費用的權利。此類額外費用將按以下規定收取:
(a) 對於前三 (3) 個實體,KYC 檢查將在標準服務範圍內進行;
(b) 對於初始三 (3) 個實體之外的每個實體,將收取 €125 的額外費用,以覆蓋與額外 KYC 檢查相關的費用;
(c) 對於涉及避稅天堂的結構,可能會收取額外費用;
(d) 額外費用的具體金額將由 ICS Formations B.V. 確定,並在開始額外 KYC 程式前向客戶通報。
第11條 秘書服務套餐特別規定
11.1 與秘書服務套餐相關的協議自成立之日起簽訂,期限為一年。如果是通過第三方辦理設立,則協議自付款之日起簽訂,期限為一年。
11.2 首次增值稅號申請包含在秘書服務套餐中。這是一項一次性服務,適用於第一個增值稅號。其他服務(如變更增值稅號)被視為額外工作,因此將收取額外費用。
11.3 ICS Formations B.V. 對政府機構(如公證人、荷蘭商會、荷蘭稅務局等)做出的決定概不負責。
第12條 額外會計服務服務費
12.1 服務費率不含增值稅,且不含其他費用(如其他政府稅費、差旅費、郵寄費和/或僱用的第三方費用),除非另有明確說明或另有約定。額外費用將根據事後計算向客戶開具發票。
12.2 ICS Advisory & Finance 的費用(如有必要加上預付款和僱用的第三方的發票)將按月、按季度、按年或在工作完成後向客戶收取,包括任何應繳的營業稅。
12.3 如果在公司成本增加(包括但不限於通貨膨脹及其他運營費用)的情況下,ICS 保留調整其服務價格的權利。任何價格上漲的金額將由 ICS 自行裁量決定。
任何計劃中的價格上漲均會事先通知客戶,客戶將有機會在財年結束前取消其訂閱。
第13條 發票開具、付款與催收
13.1 發票付款應在發票日期起 15 天內完成,除非另有明確約定或說明的付款期限。
13.2 ICS 保留隨時要求客戶預付(全額)款項或提供任何其他付款擔保的權利。
13.3 對發票提出異議並不暫停客戶的付款義務。
13.4 如果未按時付款或未全額付款,ICS 有權立即暫停協議的執行或通過書面宣告解除協議。
13.5 如果逾期或未全額付款,客戶依法即構成違約,ICS 有權在無需進一步發出違約通知的情況下,向客戶收取自到期日起至全額付款之日止的法定利息。
13.6 ICS 有權向客戶收取約定總額 15% 的(訴訟外)催收費用,最低金額為 € 150,-,即使實際費用超過司法費用指令,且無需事先發出違約通知。後者在強制性法律規定不反對的範圍內適用。
13.7 客戶支付的款項首先由 ICS 從所有應付利息和費用中扣除,隨後從拖欠時間最長的應付發票中扣除。
13.8 如果屬於共同委託,只要服務是代表共同客戶執行的,無論發票上的姓名/名稱為何,客戶均對發票金額的支付承擔連帶責任。
第14條 無力支付
14.1 當客戶出現以下情況時,ICS 有權在無需進一步發出違約通知且無需司法干預的情況下以書面形式解除協議:
- 被宣告破產或申請破產;
- 申請(臨時)延期付款;
- 被強制執行扣押;
- 以其他方式失去對其全部或部分資產的處分權或法律行為能力。
第15條 中止與解除
15.1 在以下情況下,ICS 有權暫停履行其義務,直至對客戶的所有到期和應付債權均已全額結清:(1) 客戶未履行協議項下的義務或未完全履行義務;或 (2) ICS 獲悉有充分理由擔心客戶將無法(妥善)履行其義務的情況;或 (3) 在簽訂協議時要求客戶為其履行協議項下的義務提供擔保,而該擔保未被提供。
15.2 在本文第一款所述的情況下,或者如果出現的其他情況性質特殊,導致無法履行協議或按合理和公平標準不能再要求履行協議,ICS 亦有權解除協議(或使協議解除)。這也包括客戶拒絕考慮和/或不遵守出於遵守法律法規(如反洗錢指令/WWFT)目的提出的額外盡職調查要求的情況。
15.3 解除應通過書面通知進行,無需司法干預。
15.4 如果協議被解除,ICS 對客戶的債權應立即到期並應予償還。
15.5 ICS 保留索賠損失的權利,且對客戶或第三方遭受的任何損失或產生的費用不承擔責任。
15.6 雙方之間的通訊
(a) ICS 應僅通過電子郵件和電話與客戶溝通。
(b) 如果:(i) 函件傳送至不再使用的電子郵件地址或電話號碼;且 (ii) 客戶未能及時將此類變更通知 ICS,對於因客戶未收到此類函件而導致的任何損失、罰款或其他不良後果,ICS 概不負責。
(c) 客戶對以下事項承擔全責:
- 維護用於與 ICS 通訊的最新且有效的電子郵件地址和電話號碼;以及
- 及時將聯絡資訊的任何變更通知 ICS。
(d) 因客戶提供過時或不正確的聯絡資訊而導致通訊失敗所產生的損失或損害,對 ICS 提出的任何索賠均被明確放棄。
第16條 不可抗力
16.1 如果由於不可歸責於 ICS 的原因或因不能合理要求 ICS 履行其義務的原因導致協議的執行變得不可能,包括但不限於疾病、計算機網路故障或其他技術故障、ICS 聘用的第三方的過失、政府措施以及公司內部正常業務運作的其他停滯,ICS 有權暫停協議的執行。
16.2 在本通用條款與條件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歸因於 ICS 的過錯、且根據法律、法律行為或普遍接受的慣例不能歸因於 ICS 的情形。除了法律和判例法對不可抗力的解釋外,不可抗力還應包括:ICS 無法影響但阻止 ICS 履行其義務的所有預見或不可預見的外部原因。
16.3 在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下,如客戶需要,ICS 將做出合理努力提供替代解決方案。
16.4 如果不可抗力情況發生在 ICS 已(部分)履行其義務或將能夠履行義務時,ICS 有權對已履行或將要履行的部分開具發票。客戶有義務支付該發票,猶如該發票為獨立協議。
16.5 自不可抗力情況持續至少 2 個月或具有永久性質之日起,雙方均可通過書面通知(部分)解除合同,無需司法干預,且雙方均不得主張任何損害賠償。
第17條 責任與賠償
17.1 如果客戶證明其因 ICS 在協議執行過程中或與協議執行相關的可歸責缺陷而遭受損失,則 ICS 僅對直接損失承擔的責任,最高以 ICS 在相關情況下根據其投保的責任保險有權獲得的賠償金額加上 ICS 該保險項下的免賠額為限。
17.2 如果由於任何原因,未根據本條第一款所述的責任保險進行賠付,則任何責任應僅限於與該責任相關的發票金額(部分)為限。
17.3 ICS 僅對直接損失承擔責任。直接損失僅理解為:
- 為確定損害原因和範圍而產生的合理費用,前提是該確定與本條款含義內的損害相關;
- 為使 ICS 的瑕疵履行符合協議要求而產生的任何合理費用,前提是這些費用可歸因於 ICS;
- 為防止或限制損害而產生的合理費用,前提是客戶證明這些費用導致了本條含義內直接損害的減少。
17.4 ICS 對間接損失的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後果性損失、利潤損失、預期節約損失、毀損或丟失的資料或材料、因業務中斷造成的損失、人身傷害或非財產損失,均予以排除。
17.5 ICS 絕不對因以下原因導致的任何性質的損失承擔責任:
- 客戶未能遵守本通用條款中所包含的義務;
- 本通用條款與條件第 16 條所述的不可抗力情況;
- 由客戶或代表客戶提供的不正確和/或不完整的資料、資訊和/或檔案,包括客戶未能或拒絕按時提供資訊和/或資料;
- 客戶未能遵守法定開具發票要求和/或未能應用正確的增值稅稅率;
- 對儲存在 ICS 或第三方的客戶資訊、資料和/或記錄的損壞或損失;
- 將服務用於預定目的之外的其他目的;
- 客戶或第三方未遵守或未妥善遵守 ICS 的建議和/或指示;
- 檔案在運輸途中或通過郵寄或快遞服務寄送過程中的損壞或毀損,無論運輸或寄送是由客戶、ICS 或第三方進行或代表其進行的;
- 所使用的裝置、軟體中的錯誤或故障;
- (交付)期限和/或執行期限長於最初預期,無論潛在原因為何;
- 因第三方未經授權獲取 ICS 和/或客戶的資訊和/或資料而侵犯智慧財產權和/或隱私權;
- 因客戶侵犯第三方的智慧財產權而違反智慧財產權法;
- 令人失望的結果和/或未能實現預期的目標;
- 所聘用第三方的錯誤和/或缺陷,包括政府機構及商會的(技術)問題。
17.6 ICS 絕不對第三方遭受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對於因執行合同或因執行合同而產生的第三方提出的任何及所有索賠,客戶應向 ICS、其人員及分包商提供賠償並使其免受損害。
17.7 ICS 的任何責任應在協議通過完成、取消或解除而終止之日起僅滿一年後失效。
17.8 本條規定適用,除非 ICS 或其高管存在故意或故意輕率行為,或者強制性法律規定另有規定。
第18條 風險轉移
18.1 作為委託標的物的物品毀損或滅失的風險,自該物品在法律上和/或實際上交付給客戶並由此置於客戶或客戶指定第三方的控制之下時起轉移給客戶。
第19條 保密
19.1 ICS 有義務對未參與執行委託的第三方保守秘密。該保密義務涉及客戶向 ICS 提供的具有保密性質的所有資訊以及通過處理這些資訊獲得的結果。如果法律或專業規定要求披露,則此保密義務不適用。
第20條 智慧財產權
20.1 在對智力成果可能存在或建立任何法定權利的範圍內,ICS 保留在與客戶執行協議框架內使用或已使用的智力成果的所有權利。
20.2 未經 ICS 事先許可,明確禁止客戶複製、釋出、加工或利用相關成果,包括但不限於建議、工作方法、(範本)合同和系統設計和/或其他智力成果。
20.3 除為了獲取有關 ICS 工作的專家意見外,客戶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智力成果。
20.4 客戶應就第三方基於侵犯任何智慧財產權而提出的任何索賠向 ICS 提供賠償。
20.5 如果違反本條規定,客戶應被要求全額賠償 ICS 及第三方遭受的所有損失。
第21條 服務終止與退款政策
21.1 如果客戶提前終止服務,ICS 有權因由此產生的且可合理推斷的產能利用損失獲得賠償,除非終止歸責於 ICS。此外,客戶屆時應負責支付截至當時已執行工作的發票以及 ICS 和第三方產生的費用。
21.2 退款資格與條件
在特定情況下,經 ICS 全權裁量,客戶可能符合退款資格。該資格應根據附錄 A 提供的退款表及以下規定確定:
(a) 不可退款的情形:
- 如果在所有檔案已轉發給公證人後,客戶暫停設立流程;
- 如果因 KYC 檢查未通過,公證人拒絕客戶的註冊;
- 如果客戶拒絕提供 KYC 檢查所需的資訊;
- 如果荷蘭商會拒絕設立註冊。
在這些情況下,將不退還設立費用。
(b) 部分退款:如果客戶未能通過 KYC 檢查,ICS 將僅扣除與 KYC 檢查相關的費用。已支付的剩餘金額可退還給客戶。
(c) 設立流程的中止:(i) 如果客戶在長達 30 天的時間內未作出回應,設立流程將被中止;(ii) 該流程可在六個月期限內恢復,但需支付額外費用;(iii) 六個月後,恢復設立流程需支付 €500 的額外費用。
(d) 款項失效:如果客戶在超過一年的時間內仍未作出回應,初始付款將失效。客戶將被要求再次支付全額設立費用以重新啟動流程。
(e) 預付服務:如果客戶已預付秘書或會計服務費用,且因本條所述的任何原因導致公司設立受阻,經 ICS 裁量,可針對此類預付服務給予退款。
21.3 如果協議由 ICS 提前終止,ICS 將在與客戶協商後負責將尚待完成的工作交接給第三方,除非終止歸責於客戶。ICS 有權向客戶收取交接費用。
21.4 取消已購買的服務不會自動賦予客戶獲得退款的權利。如果提供服務已產生費用,ICS 可能會拒絕辦理退款。每項退款申請都將逐案進行稽核,並充分考量取消的具體情況和相關費用。
第22條 投訴與索賠
22.1 有關已執行工作的索賠必須在傳送客戶投訴的檔案或資訊之日起 15 天內以書面形式向 ICS 提出;或者在發現缺陷後 15 天內提出(前提是客戶證明其無法合理地更早發現該缺陷)。
22.2 有關發票的投訴應在收到發票後 15 天內告知 ICS。
22.3 投訴並不暫停客戶的付款義務。
22.4 超過上述期限的投訴將不予處理。未立即通報產生的一切後果均由客戶自擔費用和風險。
22.5 應給予 ICS 調查投訴的機會,且 ICS 隨時有權改進協議的履行。在投訴理由充分的情況下,ICS 應與客戶協商以達成適當的解決方案。
22.6 客戶絕無權要求退還約定或已付款項的全額。可能的降價在任何時候均由 ICS 全權裁量。
第23條 適用法律與管轄權選擇
23.1 客戶與 ICS 之間的所有協議以及由此引起的任何爭議均應僅受荷蘭法律管轄。
23.2 明確排除《維也納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或其他適用的國際法律法規的適用性。
23.3 除非法律另有強制性規定,ICS 所在管轄區的荷蘭法院對雙方之間的任何爭議擁有專屬管轄權。
附錄 A. ICS 退款政策
公司設立 / 章程變更(含公證服務)
- 付款後 24 小時內取消:全額退款
- ICS 執行 WWFT 檢查後:涉及的每人/實體 €150
- 公證人已審閱案卷:€850
- 公證人已開始處理案卷:設立費用的 100%
秘書服務
- 公司設立後 24 小時內取消(如由第三方辦理設立,則為付款後 24 小時內):全額退款
- 公司設立 24 小時之後(如由第三方辦理設立,則為付款 24 小時之後):100%
會計服務
- 付款後 24 小時內取消:全額退款
- 經事先通知取消(至少在下一財年開始前 3 個月):下一財年無取消手續費
- 財年中途未經事先通知取消: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