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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lland打擊避稅的指令

Melvin van Esch · Dec 05, 2019 · 最近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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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lvin van Esch, Co-founder of Intercompany Solutions

By Melvin van Esch, Co-founder, Intercompany Solutions

Published Dec 05, 2019 · Last reviewed 19 February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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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在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成員身份,是其積極參與OECD應對稅基吞噬和利潤轉移(BEPS)專案的先決條件。OECD已就BEPS達成協議,所有成員國都在積極推進其實施。因此,荷蘭將制定相應的法律。

作為對該專案支援的結果,該國修改了其稅收法規中的創新盒(innovation box)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無論對特定要點是否存在保留意見,荷蘭均已採納所謂的《多邊公約》(Multilateral Instrument)。

轉讓定價文件和逐國報告(CbC)、主文件和本地文件

OECD關於逐國(CbC)報告的實施方案是與BEPS相關的立法示例。報告要求的主要目的是供參與國的稅務機關用於風險評估。

根據OECD的報告,營業額 ≥ 7.5億歐元的跨國企業(MNE)將被要求在其最終母公司所在的居民國提交CbC報告。然後,當地稅務機關應與參與此類報告相互交換協議的其他相關國家機關交換所獲取的資訊。

此外,定稿的OECD報告要求跨國企業內的每家公司在其管理部門準備本地文件和主文件。主文件包含整個企業的轉讓定價資訊,而本地文件則展示本地公司在企業內部的交易。所有報告的資訊都將被嚴格保密,不會向公眾公開。

荷蘭已通過立法實施CbC報告方案,並與其中規定的方法和體系保持一致。此外,總營業額 ≤ 5000萬歐元的荷蘭企業也被要求儲存主文件和本地文件。

如上所述,只有跨國企業的母公司才有義務提交CbC報告。包含在營業額等於或超過7.5億歐元的跨國企業中的任何荷蘭實體,均需向稅務機關傳送通知,說明是由代理母公司還是最終母公司提交CbC報告。或者,它必須指明哪個實體將提交報告及其出於納稅目的的居所地。傳送此通知的截止日期為財年結束時。

此外,被要求提交CbC報告的荷蘭公司必須在財年結束後不晚於十二個月提交。主文件和本地文件應在提交報稅單的截止日期前,備妥於公司的管理部門。

反避稅實踐指令

2016年7月,歐盟通過了第2016/1164號指令,規定了針對直接影響內部市場執行的反避稅實踐規則。它包括多項應對避稅的措施。這些措施與出境稅(exit taxation)、利息扣除、反濫用和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ies)有關。

該指令還提供瞭解決因使用混合實體或工具而導致的歐盟成員國(MS)之間不匹配問題的規則。其條款必須在2018年12月31日前轉變為所有成員國的國內法,並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關於出境稅規則存在例外,該規則應在2019年12月31日前轉變為國內法,並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作為歐盟成員國,荷蘭也被要求實施該指令。

除理事會指令 (EU) 2016/1164 的規定外,歐洲委員會(EC)在其歐洲稅制改革計劃中還提出了針對成員國與非歐盟國家之間不匹配問題的規則。修改指令 (EU) 2016/1164 關於與第三國混合錯配問題的理事會指令 (EU) 2017/952 於2017年5月29日通過。目前尚不清楚荷蘭將如何實施這兩項指令。

共同合併公司稅基(CCCTB)專案

委員會的稅制改革提案包括自2021年起針對成員國實施強制性CCCTB。該專案與2011年引入CCCTB的提案非常相似。其目的是實現歐盟公司稅收的協調一致,並提供成員國之間分配公司所得的公式。CCCTB專案採取兩步走的方法。提議的第一步是自2019年起引入共同公司稅基(CTB)。目標是協調各成員國之間CTB的計算。

各成員國是否會認可公司稅基提案,以及何時以及如何在歐盟層面實施該提案從而帶來新的荷蘭立法,仍有待觀察。無論如何,就歐盟稅收而言,CTB都是一個值得討論的重大議題。

國家補助(State aid)

歐洲委員會最近啟動了一項調查,研究企業與國家當局之間的某些稅收協議是否違反了歐盟的國家補助規定。歐洲委員會已經得出結論,認為審議的某些稅收裁定構成了非法國家補助。針對荷蘭的一項稅收裁定也持相同結論。荷蘭政府已向歐洲法院(ECJ)針對該決定提起上訴。

預計歐洲委員會還將審查其他稅收協議。儘管如此,委員會特別指出,預計荷蘭的稅收裁定不存在系統性違規行為。該國政府認為,只要裁定符合國家稅法,稅收裁定的常規做法就不構成國家補助。稅收裁定旨在向納稅人提供事先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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