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y Melvin van Esch, Co-founder, Intercompany Solutions
Published Aug 17, 2023 · Last reviewed 4 September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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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為外國創業者註冊荷蘭公司時,成立數量最多的法律實體無疑是荷蘭 BV。這在國外也被稱為私營有限責任公司。這種法律實體之所以如此受歡迎,原因有很多,例如無需對公司產生的任何債務承擔個人責任,以及可以向自己支付股息,而這在稅務方面通常更為有利。一般而言,如果您預計每年至少能產生 200,000 歐元的營業額,荷蘭 BV 是您最明智的選擇。由於荷蘭 BV 是法律規定具有特定結構的法律實體,因此您應該瞭解一些相關事項。例如,私營公司形式(及非形式)機構內部的權利義務以及任務分工是什麼?在本文中,我們提供了一個簡要的概述,為您提供足夠的資訊來了解荷蘭 BV 的設立方式。如果您想在不久的將來啟動荷蘭業務,Intercompany Solutions 可以在僅幾個工作日內協助您設立荷蘭 BV。
什麼是荷蘭 BV?
荷蘭 BV 是您在荷蘭開展業務時可以選擇的眾多法律實體之一。我們在本文中全面介紹了所有法律實體,如果您有興趣瞭解所有這些實體以做出明智的決定。正如之前簡要提及的那樣,荷蘭 BV 類似於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簡而言之,我們所說的是一個股本被劃分為股份的法律實體。這些股份是記名的,不能自由轉讓。此外,所有股東的責任僅限於其在公司中參股的金額。在特定情況下,董事以及制定公司政策的人員可能會被要求用其個人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當銀行要求股東以個人名義簽署貸款協議時,股東的有限責任可能會失效。[1] 在荷蘭有一個有趣的說法:“單一 BV 不能算作完整的 BV 架構”。
您可能已經在其他創業者或顧問那裡聽說過這句話。創業者設立第二個荷蘭 BV 是很常見的做法。第二個 BV 隨後被定性為控股公司(holding company),而第一個 BV 則被稱為“運營 BV”(work BV),即實際運營的公司。運營公司參與所有日常業務活動,而控股公司則充當母公司的角色。設立此類架構是為了分散風險、提高靈活性或出於稅務原因。例如,當您想出售(一部分)公司時,創業者通常會出售運營公司。您只需出售運營公司的股份,之後就可以將出售運營公司的利潤免稅免留存在控股公司中。另一個例子涉及利潤提現。假設有兩位股東,他們的個人情況和支出模式各不相同。一位股東希望將其在運營公司的利潤份額免稅留存在其控股公司中;另一位股東希望立即支配其利潤份額,並接受繳納個人所得稅。您還可以通過建立控股架構來分散風險。所有不動產、裝置或積累的養老金都在控股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上,而運營 BV 中僅保留公司的日常活動。因此,您不必將所有資金都放在同一個地方。[2]
荷蘭 BV 的基本結構是什麼?
考慮到上述資訊,選擇 BV 作為法律實體的創業者的最佳法律架構由至少兩家“緊密掛鉤”的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組成。創始人或創業者並不直接持有實際公司(即運營公司)的股份,而是通過控股公司或管理 BV 來持有。在這種架構中,您是一家 BV 的全資股東,這就是控股公司,您擁有該控股公司的股份。該控股公司實際上只負責持有另一家運營 BV 的股份,因此該運營 BV 處於其“下方”。因此,在這種架構中,您是自己控股公司的 100% 股東,而該控股公司又是運營公司的 100% 股東。在運營公司中,由賬戶和風險驅動,開展企業的日常業務活動。這是簽署協議、提供服務以及製造或交付產品的法律實體。您可以同時擁有多家屬於同一家控股公司的運營公司。當您想建立多家業務,但又希望它們之間保持某種聯絡時,這種模式會非常有用。
董事會
每個 BV 至少擁有一名董事(荷蘭語中稱為 DGA)或一個董事會。BV 董事會的任務是管理該法律實體。這包括進行日常管理和確定公司戰略,包括維持業務執行等主要任務。每個法律實體都有一個組織董事會。對於所有法律實體而言,董事會的任務和權力大致相同。最重要的權力是可以代表法律實體行事。例如,簽訂採購合同、購買公司資產和僱傭員工。法律實體本身無法做到這一點,因為它在法律意義上只是紙面上的構造。因此,董事會代表公司完成所有這些工作,這類似於授權委託書。通常創始人也是(第一任)法定董事,但情況並非總是如此:新董事也可以在稍後階段加入公司。但是,在設立時必須始終至少有一名董事,該董事將在設立契據中被任命。任何未來可能的董事也可以在公司設立前採取準備行動。董事可以是法律實體,也可以是自然人。如上所述,董事會負責管理公司,因為公司的利益是至高無上的。如果有多名董事,可以進行內部任務分工。然而,集體管理原則同樣適用:每位董事對整個管理工作負責。在公司的財務政策方面尤為如此。
董事的任命、暫停職務和解僱
董事會由股東大會(AGM)任命。公司章程可以規定,董事的任命必須由特定組別的股東做出。但是,每位股東都必須能夠對至少一名董事的任命進行投票。原則上,有權任命的人也有權對董事進行暫停職務和解僱。主要例外情況是,董事可以隨時被解僱,法律並未限制解僱的理由。因此,解僱的原因可以是履職不力、可歸責的行為或財政經濟狀況,但即便沒有這些具體原因也並非嚴格不可。如果董事與 BV 之間的公司關係因此類解僱而終止,則僱傭關係也將隨之終止。相比之下,任何普通員工都享有防範性解僱保護,即由荷蘭 UWV 或地方法院進行預先審查,但董事缺乏這種保護。
解僱決定
當董事即將被解僱時,股東大會的決策須遵循特定規則。這些規則可以在公司的公司章程中找到。不過,有一些主要規則:首先,必須在合理的時間內召集股東和董事參加會議;其次,召集通知必須明確說明將討論預期的辭職決定並進行投票;最後,必須向董事提供針對解僱決定闡述其見解的機會(無論作為董事還是作為員工)。如果不遵守這些規則,該決定將無效。
存在利益衝突時的應對措施
也存在出現個人利益衝突的情況。在此類情況下,董事不得參與董事會內部的審議和決策。如果因此無法做出管理決策,則必須由監事會做出決策。如果沒有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所有成員也存在利益衝突,則必須由股東大會做出決策。在後一種情況下,公司章程也可以提供解決方案。《荷蘭民法典》第 2:256 條的目的是防止公司的董事在行事時主要受其個人利益的引導,而不是僅僅受其作為董事必須服務的公司利益的引導。因此,該規定的首要目的是通過剝奪董事代表公司的權力來保護公司的利益。這發生在存在個人利益的情況下,或者由於其涉及與法律實體不平行的另一利益,從而不能認為其能夠以誠信且無偏見的董事所被期望的方式維護公司及其關聯企業的利益。如果您有關於公司法中利益衝突的問題,可以向我們的團隊諮詢專家建議。
在此類情況下,首要的關鍵因素是必須明確存在利益衝突。考慮到成功援引《荷蘭民法典》所帶來的深遠後果,僅僅存在利益衝突的可能性而沒有如上所述將其具體化是不可接受的。如果公司的法律行為僅憑援引該規定就可在事後被廢除,而未能證明相關董事的基礎決策確實因不可允許的利益衝突重合而存在缺陷,這既不符合商業利益,也不符合《荷蘭民法典》第 2:256 條的精神。是否存在利益衝突的問題,只能根據特定案件的所有相關情況來回答。
通過董事會決議支付股息
擁有荷蘭 BV 的主要好處之一是,作為股東,您可以選擇向自己支付股息,而不是薪水(或者在您擔任董事時作為薪水的補充)。我們在本文中對這一主題進行了更詳盡的闡述。支付股息意味著向股東支付(部分)利潤。這向股東傳遞了信心,也能吸引投資者。此外,與普通薪水相比,這通常更具稅務效益。然而,私營有限責任公司不能隨意支付股息。為了保護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的債權人,利潤分配受到法律規則的約束。支付股息的規則規定在《荷蘭民法典》(BW)第 2:216 條中。利潤既可以留作未來支出,也可以分配給股東。您是否選擇至少將部分利潤分配給股東?如果是,則只有股東大會(AGM)可以決定這種分配。只有當荷蘭 BV 的淨資產超過法定儲備金時,股東大會才能做出分配利潤的決定。因此,利潤分配只能適用於大於法定儲備金的那部分淨資產。股東大會在做出決定之前,必須檢查是否屬於這種情況。
還請注意,只要董事會未批准,股東大會的決定就不產生任何後果。僅當董事會知道或可以合理預見公司在支付股息後無法繼續償還到期債務時,董事會才可以拒絕此項批准。因此,董事在進行分配前,必須檢查分配是否合理,以及是否不會危及公司的持續經營。這被稱為效益或流動性測試。如果違反了此項測試,董事將承擔連帶責任,向公司賠償因分配可能造成的任何缺口。請注意,股東在支付股息時,應當知道或能夠合理預見未通過測試。只有這樣,董事才能向股東追回資金,最高額度為股東收到的股息金額。如果股東無法預見未通過測試,則不能追究其責任。
管理責任與管理不當
內部董事責任是指董事對 BV 承擔的責任。有時,董事可能會擅自行動,採取與公司未來發展不符的行動。在此類情況下,可能會發生公司起訴其董事的情況。這通常是基於《荷蘭民法典》第 2:9 條。該條款規定,董事有義務妥善履行其職責。如果董事未能妥善履行職責,他可能需要就由此產生的後果向 BV 承擔個人責任。司法判例中的一些例子包括承擔具有深遠後果的特定財務風險、違反法律或章程行事,以及未遵守會計或披露義務。在評估是否存在管理不當的情況時,法官會審查案件的所有情況。例如,法院會檢視 BV 的活動以及這些活動產生的正常風險。董事會內部的任務分工也可以發揮作用。在仔細考慮後,法官將評估董事是否履行了通常可期望董事具備的責任和謹慎態度。在管理不當的情況下,如果董事受到足夠嚴重的指控,其可能在私營層面向公司承擔責任。屆時有必要考慮,一個合理勝任且行為合理的董事在同樣情況下會怎麼做。
案件的所有單獨情況在評估董事是否犯有嚴重失職行為時都會發揮作用。在此類案件中,以下情況非常重要:
- 特定行為普遍產生的風險
- BV 所開展活動的性質
- 董事會內部的任務分工
- 適用於董事會的任何準則
- 董事可獲得的資訊
- 董事本應獲得的資訊
- 對勝任並嚴謹履職的董事所期望的責任和謹慎態度
例如,如果董事違反了旨在保護 BV 的法定規定,則存在嚴重指控。董事仍可以就事實和情況進行抗辯,並以此為基礎主張其不構成嚴重過失。這可能很棘手,因為需要全面且準確地考慮手頭的資訊。董事還可能對第三方(如公司的債權人)承擔個人責任。適用的標準大致相同,但在這種情況下,還存在董事個人是否受到指責的問題。在破產的情況下,延遲提交年度賬目或未能遵守法定管理義務將導致法律上不可反駁的推定,即存在顯而易見的履職不當,且這是導致破產的重要原因(後者可由被追責的董事予以反駁)。董事可以通過證明以下兩個因素來免除內部董事責任:
- 他們對其行為不可歸責
- 他們在採取措施避免後果方面並無疏忽
原則上,如果董事觀察到另一名董事犯有管理不當行為,他將必須介入。董事可以通過這種方式相互監督經營方式,以確保沒有董事為了個人目的而濫用其在公司內部的職位。
股東大會(AGM)
荷蘭 BV 內部的另一個重要機構是股東大會(AGM)。正如我們在上文所提到的,股東大會除了負責任命董事外,還負責其他事項。股東大會是荷蘭 BV 的法定強制機構之一,因此具有重要的權利和義務。股東大會本質上擁有董事會所不具備的所有權力,從而創造了一種不會過於集中的平衡決策方式。
股東大會的一些任務包括:
- 任命和解僱董事會成員
- 確定股息的去向
- 修改公司章程
- 通過解散決議解散法律實體
正如您所看到的,股東大會擁有為公司做出非常重大決策的相當大的權力。這些權利和義務在法律以及公司章程中均有規定。因此,股東大會最終對荷蘭 BV 擁有控制權。董事會也有義務向股東大會提供所有相關資訊。順便說一句,不要將 AGM(作為機構)與股東會議(作為會議形式)混淆。股東會議是就決策進行表決以及通過年度賬目等事項的實際會議。該特定會議應當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此外,股東可以是法律實體,也可以是自然人。原則上,股東大會享有未授予董事會或 BV 內部任何其他機構的所有決策權。與董事和監事(因此也包括非執行董事)不同,股東不必專注於公司的利益。只要行為合理且公平,股東實際上可以將其自身利益放在首位。董事會和監事會必須隨時向股東大會提供所有被要求的資訊,除非公司的迫切利益對此表示反對。此外,股東大會還可以向董事會發出指示。董事會必須遵循這些指示,除非這些指示有違公司的利益。這也可能包括員工和債權人等利益。
股東大會(AGM)的決策流程
股東大會的決策流程受到嚴格的法律法規約束。例如,股東大會內部的決議由簡單多數票通過,除非法律或公司章程要求對某些決議使用更高的多數票。在某些情況下,可以賦予特定股份更多的表決權。此外,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規定某些股份不享有表決權。因此,某些股東可能擁有表決權,而其他股東可能擁有較少的表決權甚至完全沒有表決權。也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規定某些股份不享有分紅權。但請注意,一股股票絕不能既無表決權又無分紅權,股票上總會附帶至少一種權利。
監事會
荷蘭 BV 的另一個機構是監事會(SvB)。然而,董事會與股東大會之間的區別在於,監事會不是強制性機構,因此您可以選擇是否設定該機構。對於較大的公司,出於實際管理等目的,建議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是 BV 的一個機構,對董事會的政策以及公司及其關聯企業的整體事務具有監督功能。監事會成員被稱為監事(commissioners)。只有自然人才能擔任監事,因此法律實體不能擔任監事,這與股東不同,因為股東也可以是法律實體。因此,您可以利用自己的業務購買另一家公司的股份,但您不能通過代表您的業務來擔任監事會的監事。監事會的任務是監督董事會的政策和公司的一般事務。為實現這一目標,監事會向董事會提供應要求和主動提供的建議。這不僅關乎監督,也關乎長期執行政策的大方向。監事有權以他們認為合適的方式獨立履行職責。在此過程中,他們還必須牢記公司的利益。
原則上,當您擁有 BV 時,並不強制要求設立監事會。如果存在結構性公司則有所不同,我們將在後面的段落中討論。此外,在某些行業法規中也可能是強制性的,例如銀行和保險公司,符合《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法》(荷蘭語:Wwft),我們在本文中對此進行了詳細介紹。只有在有法定依據的情況下,才能任命監事。但是,法院有可能在審查程式中任命監事作為特別和最終措施,此時不需要此類依據。如果選擇自願設立監事會,則必須在公司成立時將其寫入公司章程,或在稍後階段通過修改公司章程來寫入。例如,這可以通過直接在公司章程中設立該機構,或使其服從於公司機構(如股東大會)的決議來實現。
董事會必須持續向監事會提供履行其任務所需的資訊。如果有理由這樣做,監事會有義務主動獲取資訊。監事會也由股東大會任命。公司的公司章程可以規定,監事的任命必須由特定組別的股東做出。原則上,有權任命的人也有權暫停和解僱相同的監事。在個人利益衝突的情況下,監事會成員必須拒絕參與監事會內部的審議和決策。如果由於所有監事都必須棄權而無法做出決議,則必須由股東大會做出決議。在後一種情況下,公司章程也可以提供解決方案。就像董事一樣,監事會成員在某些情況下也可能需要向公司承擔個人責任。如果對董事會存在可歸責的監督不力,且監事對此負有充分責任,則可能屬於這種情況。就像董事一樣,監事會成員也可能需要對第三方(如清算人或公司債權人)承擔責任。在此,適用的標準也與對公司承擔個人責任的標準大致相同。
“單層董事會”(One-tier board)
可以選擇所謂的“單層治理模式”,也稱為“單層董事會”架構。這意味著董事會的組成方式是,除了一名或多名執行董事外,還有一名或多名非執行董事任職。這些非執行董事實際上取代了監事會,因為他們擁有與監事相同的權利和義務。因此,相同的任命和解僱規則適用於非執行董事和監事。相同的責任制度也適用於非執行董事。這種安排的好處是無需設立單獨的監督機構。缺點可能是,最終對權力分立和責任的劃分不夠清晰。由於董事集體責任原則,請記住,非執行董事比監事更容易因履職不當而被追究責任。
企業委員會(Works council)
荷蘭法律規定,員工人數超過 50 人的每家公司都應該擁有自己的企業委員會(荷蘭語:Ondernemingsraad)。這也應包括在公司工作至少 24 個月的臨時工和外包工人。除其他事項外,企業委員會維護公司或組織中員工的利益,被允許就商業、經濟和社會問題貢獻想法,並可以通過建議或批准影響業務運營。該機構以其獨特的方式,也促進了公司的正常運轉。[3] 根據法律,企業委員會具有雙重任務:
- 為了公司整體利益與管理層協商
- 代表公司員工的利益。
根據荷蘭法律,企業委員會擁有五種權力,即知情權、協商和倡議權、建議權、共同決定權和決策權。從本質上講,設立企業委員會的義務落在了企業主身上,企業主並不一定是公司本身。它可以是維持業務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創業者不遵守這項義務,任何利害關係人(如員工)都有可能請求地方法院判定該創業者履行其設立企業委員會的義務。如果您不設立企業委員會,您需要考慮到會涉及若干後果。例如,向荷蘭 UWV 申請集體裁員的處理可能會出現延遲,員工可能會反對引入某些方案,因為企業委員會沒有機會就這些方案達成一致。另一方面,請記住,設立企業委員會確實有優點。例如,企業委員會對某個主題或想法的積極建議或批准可確保獲得更多支援,並往往有助於快速高效地做出決策。
顧問委員會
初創創業者通常不太關心這個特定的機構,只有在最初幾年之後,企業主有時才會感到需要討論和反思其工作的形式與質量,最好是在由知情且經驗豐富的人士組成的會議中進行。您可以將顧問委員會視為一個智囊團。在創業初期,持續的專注加上極其艱苦的工作有時會產生隧道視野,導致創業者不再看到大局,忽略了擺在面前的簡單解決方案。原則上,創業者在與顧問委員會的諮詢中不受任何約束。如果顧問委員會反對某項決定,創業者可以毫無阻礙地選擇自己的道路。因此,從本質上講,公司可以選擇設立顧問委員會。顧問委員會不做出任何決定,充其量只擬定建議。設立顧問委員會具有以下優點:
- 創業者擁有一個智囊團來討論想法和靈感
- 促進決策的透明度和連續性
- 更多系統性的注意力集中在公司的長期願景和戰略上
- 監測並反思公司利益與創業者及任何其他股東利益之間的平衡
與監事會不同,顧問委員會不監督董事會。顧問委員會主要類似於一個智囊團,討論公司的主要挑戰。主要焦點是討論戰略、規劃可能性併為未來制定堅實的計劃。顧問委員會必須以足夠的定期性召集,以保證其連續性以及顧問的參與度。建議在組建顧問委員會時考慮公司的性質,這意味著您要尋找能夠針對您公司的定位、市場或行業提供深入和專業投入的人士。正如已經討論過的,顧問委員會不是法定機構。這意味著可以以創業者認為合適的任何方式自願設立顧問委員會。為了明確相互的預期,制定一份說明適用於顧問委員會的協議的規章是明智的。
結構性法規(Structural regulation)
在荷蘭語中,這被稱為“structuurregeling”。雙層結構是大約 50 年前引入的一種法定製度,旨在防止董事會在股權分散、股東被認為較缺乏監管能力的情況下獲取過多權力。結構性法規的實質是大型公司在法律上有義務設立監事會。結構性規則對公司而言可能是強制適用的,但也可能是由公司自願適用的。如果滿足許多規模標準,公司就屬於結構性方案的涵蓋範圍。當公司滿足以下條件時即屬於這種情況:
- 淨資產等於或超過 1600 萬歐元
- 已設立企業委員會
- 在荷蘭僱傭了至少 100 人
如果一家公司屬於結構性制度的管轄範圍,該公司本身也被稱為結構性公司。當集團控股公司在荷蘭設立,但其大部分員工在國外工作時,結構性方案對該控股公司不是強制性的。然而,這些跨國公司可以選擇自願應用結構性方案。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強制應用削弱版的結構性制度。如果滿足這些要求,相較於普通的私營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將承擔各種針對性的特殊義務,特別包括強制設立任命和解僱董事會的監事會,某些重大管理決策也必須提交給該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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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認真考慮在海外開辦公司,那麼荷蘭實際上是最有利的選擇之一。與全球其他國家相比,荷蘭經濟仍然非常穩定,擁有蓬勃發展的創業領域,孕育著大量的擴張和創新可能性。來自世界各地的創業者在這裡都受到熱烈歡迎,使得商業領域極其多元化。如果您已經擁有一家外國公司並希望擴充套件到荷蘭,那麼荷蘭 BV 是您最佳的選擇,例如設立分支機構。我們可以就實現在荷蘭設立公司的最佳和最有效方式為您提供建議。憑著在該領域多年的經驗,我們可以為您提供專門針對您的偏好和情況定製的結果。除此之外,我們可以在僅幾個工作日內負責整個註冊過程,包括開設荷蘭銀行賬戶等可能的額外服務。如有任何疑問,請隨時與我們聯絡,我們將確保您的所有問題都得到解答。如果您想收到免費報價,請附上您的公司詳細資訊聯絡我們,我們將盡快回復您。
[1] https://www.cbs.nl/nl-nl/onze-diensten/methoden/begrippen/besloten-vennootschap--bv--
[2] https://www.kvk.nl/starten/de-besloten-vennootschap-bv/
[3] https://www.rijksoverheid.nl/onderwerpen/ondernemingsraad/vraag-en-antwoord/wat-doet-een-ondernemingsraad-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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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經合組織(OECD) - 轉讓定價與國際稅收指南
- 1969年公司所得稅法 (wetten.overheid.nl)
- KVK - 荷蘭私營有限責任公司(BV)
- KNB - 荷蘭皇家民法公證人協會
- 普華永道荷蘭 - 稅務洞察與出版物
- 荷蘭最高法院 2021年,董事因違反記賬義務的責任 (ECLI:NL:HR:2021:1099)
- 荷蘭最高法院 2024年,免責範圍與荷蘭民法典第2:9條董事責任 (ECLI:NL:HR:2024:681)
- 荷蘭民法典第2卷 (wetten.overheid.nl)
- Loyens & Loeff - 法律與稅務洞察
- 歐盟法院,Polbud 關於公司跨境變更案 (C-106/16)
- Belastingdienst - 外國創業者的增值稅
- Belastingdienst - 參股豁免(deelnemingsvrijstel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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