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y Melvin van Esch, Co-founder, Intercompany Solutions
Published Dec 18, 2018 · Last reviewed 28 July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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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企業所得稅法的一個重要方面是特殊的參股免稅制度(participation exemption)。根據該制度,符合條件的持股所產生的所有資本收益和股息均可免稅。
儘管所有居住在荷蘭的公司通常都需要就其全球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CIT),但來自於符合條件的持股的利潤在被視為荷蘭稅務居民的股東層面是免稅的。這種稅收豁免被稱為荷蘭參股免稅制度(以下簡稱:PE)。

PE 主要有兩個目的。從純粹的國內層面來看,它能防止對單一企業收入的雙重徵稅(即同時對子公司和母公司的收入徵稅)。從國際層面來看,PE 旨在避免不同國家之間的雙重徵稅。
荷蘭的企業所得稅
通常,所有本地公司都需要就其在全球範圍內產生的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CIT)。對於不超過 200 000 歐元的利潤,CIT 稅率為 19%。超過此門檻的任何收入均按 25.8% 的稅率徵稅。
公司稅務居民身份
所有荷蘭居民公司均需繳納 CIT。稅務居民身份是根據具體情況和事實確定的。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由特定先決條件定義。該地點是指:
- 做出與業務相關的重大決策;
- 董事開會和工作;
- 公司儲存其業務記錄並編制財務報表。
因此,如果實體的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位於荷蘭,則該實體被視為稅務居民。
符合條件的持股
根據現行法律,如果荷蘭居民母公司滿足以下列出的要求,PE 適用於其持股所產生的利潤:
- 母公司持有某家已將資本劃分為股份的特定公司至少 5% 的名義已繳股本(或者根據具體情況,持有 5% 的表決權)(最低門檻要求);
- 至少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之一:
- 母公司持股的目的是為了獲得高於被動組合投資預期收益的投資回報(動機要求);
- 子公司的間接和直接資產中,適用優惠稅率的被動資產佔比少於 50%(資產要求);
- 根據荷蘭標準,子公司已經承擔了充分的稅負(徵稅要求);
- 子公司產生的利潤在子公司所在國不可作為 CIT 前扣除專案。
不符合免稅條件的持股
如果滿足了最低門檻要求(至少持有名義已繳股本的 5%),但不滿足 PE 的其他條件,該公司該筆持股應納基礎稅款可獲得最高 5% 的抵免(符合條件的歐盟持股除外,在此類情況下抵免可覆蓋全部稅款)。
動機要求
動機要求涉及具體事實與情況。當母公司投資其子公司的目的是為了獲得高於被動組合投資的利潤時,即滿足該要求。通常,例如母公司積極參與子公司的管理,或在集團的企業業務中發揮重要功能,則滿足該要求。如果子公司合併資產的 >50% 由持股比例 <5% 的股權組成,或者子公司(包括其子公司)主要充當租賃/許可或集團融資公司,則動機要求將無法滿足。
資產要求
適用優惠稅率的自由被動資產具有以下特徵:
- 在實際中並不是其所有者企業所必需的;且
- 其產生的利潤實際稅率 <10%。
就此要求的目的而言,不動產始終符合“好”資產的條件(無論其在企業中的功能和徵稅情況如何)。資產的市場公允價值對滿足該要求的條件具有決定性作用。資產要求具有連續性,通常需要在整個會計年度內均滿足。
用於租賃、許可或集團融資的資產被視為被動資產,但法律定義的活性租賃或融資企業所包含的資產,或者其融資由 ≥ 90% 的第三方貸款構成的除外。
徵稅要求
一般而言,如果持股所產生的利潤按最低 10% 的稅率被徵稅,則被視為已承擔充分徵稅。稅基上的某些差異(例如廣泛的 PE、遞延至利潤分配時徵稅、可扣除的股息或對利息扣除缺乏限制)可能會導致利潤稅無法被認定為充分稅負,但按照荷蘭標準實際稅率 ≥ 10% 的情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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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 經合組織(OECD) - 轉讓定價與國際稅收指南
- 1969 年公司所得稅法 (Wet op de vennootschapsbelasting 1969 - wetten.overheid.nl)
- Officiele bekendmakingen - 荷蘭政府官方公報
- RVO - 荷蘭企業局
- 普華永道荷蘭 - 稅務洞察與出版物
- 荷蘭最高法院(Hoge Raad)2025 年,利息扣除限制(Vpb 第 10a 條)(ECLI:NL:HR:2025:1250)
- 荷蘭最高法院(Hoge Raad)2025 年,財政單一實體與虧損彌補 (ECLI:NL:HR:2025:1957)
- Loyens & Loeff - 法律與稅務洞察
- 歐盟法院,關於濫用職權的丹麥受益所有人案 (C-116/16)
- Belastingdienst - 企業所得稅稅率(200,000 歐元以下為 19%,以上為 25.8%)
- Belastingdienst - 通用利息扣除限制(EBITDA 的 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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