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y Melvin van Esch, Co-founder, Intercompany Solutions
Published May 22, 2018 · Last reviewed 19 February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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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企業和公司將智慧財產權視為一項重要資產。與實體資產相比,與之相關的權利(著作權、商標、專利)往往被證明更具盈利性。因此,企業就其智慧財產權制定適當的戰略,以確保其資產得到最佳利用和保護,這一點至關重要。本簡要概述提供了有關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主要權利及其在荷蘭法律下受保護情況的資訊。
荷蘭的專利
在荷蘭,1995年的《專利法》(Rijksoctrooiwet)保護專利權。根據定義,專利是對所有技術領域的發明所享有的獨佔權利。如果發明符合以下幾項要求,則具有可專利性:
- 它們涉及技術工藝或產品;
- 它們具有新穎性,即在提交專利註冊申請之日前未通過任何方式向公眾公開;
- 它們包含創造性步驟,即發明不至於太顯而易見;
- 它們具有工業應用價值。
荷蘭專利申請需提交給國家專利局。申請人必須在提交申請13個月後提出新穎性檢索請求。再過9個月,檢索結果即可獲得。然而,即使報告顯示缺乏新穎性,這些結果也並不決定該發明是否會被授予專利。在爭議中,法院會審查新穎性要求。專利或申請在提交申請十八個月後將被納入荷蘭專利登記冊。保護期限自申請之日起為二十年。
專利所有人享有排他性權利,可禁止第三方將該發明用於商業目的。發明的利用包括生產、投放市場、出借、銷售、許諾銷售、供應、儲存和進口該專利發明。
荷蘭的商標
商標是區分市場上各公司服務或產品(商品)的標誌。它們可以是圖形標誌(logo)或品牌名稱。公司名稱或商業名稱可被視為商標。
《比荷盧智慧財產權公約》(BCIP)規定,商標必須先註冊才能在比利時、盧森堡和荷蘭獲得保護。比荷盧智慧財產權局(BOIP)是比荷盧地區官方註冊商標的機構。商標的最終註冊在大約4個月內完成。支付額外費用可以加快辦理流程。出現以下原因等情況時,該局將拒絕註冊商標:
- 缺乏顯著特徵或不符合商標定義;
- 違背公序良俗或公共秩序;
- 可能誤導公眾。
比荷盧地區的所有商標註冊有效期均為10年。如果續展請求在商標到期日前6個月提交,則每10年可續展一次。商標需要被積極使用以維持其權利。
商標所有人享有排他性權利,可禁止其他方使用或註冊與其商標相同的新標誌並用於相同的服務或商品。如果存在混淆的可能性,針對類似服務或商品註冊或使用類似的新標誌也可能被禁止。在比荷盧地區具有知名度的商標所有人,如果類似或相同的新標誌的使用不正當地利用了其商標的原有聲譽或特徵,或者給所有人帶來了不利後果,還可以對任何服務或商品(無論其相似程度如何)使用此類新標誌提出異議。
某些跨國組織為外國企業家提供了將其商標作為特許經營使用的可能性。這可以通過簽署特許經營合同來實現,合同規範了加盟商與特許人之間的特許經營要求和財務補償。當然,特許經營協議必須符合荷蘭法律。點選此處瞭解關於特許經營協議的更多資訊。
荷蘭的商業名稱
在荷蘭,商業名稱受荷蘭《商業名稱法》(Handelsnaamwet)保護。商業名稱被定義為公司開展交易所使用的名稱。通常,公司可以自由選擇商業名稱,只要所選名稱不具有誤導性(例如關於該實體的所有權或法律性質)。
保護並不要求對商業名稱進行註冊,例如在荷蘭商業登記冊中註冊。與商業名稱相關的權利源於其使用。與商標不同,商業名稱不必具有獨創性。不過,描述性名稱受到的保護有限。
《商業名稱法》禁止使用與另一實體正在使用的名稱相似或相同的名稱,如果考慮到這些實體的地理位置和性質,此類使用很可能引起混淆。
荷蘭的著作權
在荷蘭,《著作權法》(Auteurswet)保護著作權。它賦予藝術、文學或科學作品的作者複製其作品並向公眾公開的獨佔權利。
根據荷蘭法律,作品應具有獨創的、個性化的特徵,並體現作者的個人印記。法律條款包含了一份符合著作權條件的示例作品清單:畫作、書籍、計算機程式、手冊等。標識(logo)以及網站/產品設計也可以受到著作權的保護。思想、概念和形式如果不體現在具體作品中,則不受保護。
著作權是通過創作滿足上述條件的作品而獲得的。不存在諸如使用“©”標誌或進行註冊等官方要求。著作權的保護期在作者去世70年後終止。如果創作由法人撰寫,著作權保護期為作品首次出版後70年。
可以在 BOIP 提交 i-DEPOT。這可以證明某一創作在特定時間的存在,並在考慮特定作品是否具有獨創性時可能會有所幫助。然而,i-DEPOT 本身並不產生獨立的智慧財產權。
著作權人可以禁止其他方未經授權出版或複製其作品。如果某個具體產品與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留下了相同的整體印象,則構成著作權侵權。爭議將提交給主管法院,由法院結合作品受著作權保護的特徵對案件進行評估。
如果您對智慧財產權及相關權利有任何疑問,或打算在荷蘭開展業務,可以聯絡我們專門從事公司設立的荷蘭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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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Business.gov.nl - 創新盒(innovation box)
- RVO - 荷蘭企業局
- Wet op de vennootschapsbelasting 1969 (wetten.overheid.nl)
- Auteurswet (wetten.overheid.nl)
- 普華永道荷蘭 - 稅務洞察與出版物
- Hoge Raad 2025,商標權與默許 (ECLI:NL:HR:2025:1549)
- Hoge Raad 2024,專利範圍與等同原則 (ECLI:NL:HR:2024:293)
- 安永荷蘭 - 稅務洞察
- 歐盟法院,三菱案關於商標權與去品牌化 (C-129/17)
- Belastingdienst - 外國企業家的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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