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稅收體系 / 荷蘭

所得稅 Box 2:實質性持股

Melvin van Esch · Jan 15, 2019 · 最近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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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lvin van Esch, Co-founder of Intercompany Solutions

By Melvin van Esch, Co-founder, Intercompany Solutions

Published Jan 15, 2019 · Last reviewed 19 February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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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性持股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第 2 欄)

如果荷蘭居民對符合條件的外國或荷蘭公司擁有“實質性持股”(“aanmerkelijk belang”),則該持股所產生的收入需要在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的第 2 欄中進行申報。

如果納稅人直接或間接持有某公司實質性持股,則通過向該公司提供貸款或資產所獲得的任何收入均為應稅收入,並需要在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的第 1 欄中作為來自其他勞動所得申報。

閱讀更多關於外國股東第 2 欄的資訊。

什麼是實質性持股?

如果納稅人單獨或與其稅務夥伴一起,直接或間接擁有以下權益,則被視為實質性股東:

  1. 至少 5% 的公司總股本(將被登出的回購股份除外);
  2. 擁有收購上述 ≥ 5% 股份的權利;
  3. 賦予享有 ≥ 5% 年利潤或 ≥ 5% 清算所得權利的利潤分享憑證(或荷蘭語中的“winstbewijzen”);
  4. 合作社(荷蘭語“Coöperatie”)或合作性質協會(“coöperatieve vereniging”)中至少 5% 的表決權。

上述標準適用於各種形式的法定所有權和經濟所有權。

實質性持股規則同樣適用於獲取利潤憑證/股份的期權,方式與基礎利潤憑證/股份相同。

共同基金(FGR)、合作社和合作性質協會的實質性持股徵稅原則基本相同:所有這些實體均被視為公司處理。

如果一家公司擁有不同類別的股份,則 5% 的標準分別適用於每個類別。股份類別由特殊規則確定。

如果納稅人被歸類為間接或直接實質性股東,則其擁有的由該子公司發行的其他利潤憑證/股份也屬於實質性持股,因此適用相同規則。

實質性股東的應稅收入

實質性股東的應稅收入由持股產生的常規利潤(例如股息)減去可分配支出,以及通過轉讓該持股中的股份所獲得的資本收益構成。個人扣除額可以從該收入中扣除。

如果滿足特定條件,從繼承的實質性持股中收到的收入可以在為期兩年的時間內從該持股的收購價格中扣減。

我們能為您提供幫助嗎?

我們的專業稅務顧問可以就您的稅務狀況提供諮詢。他們還可以以您的名義準備並申報年度個人所得稅報告,並處理與稅務合規相關的其他事務。如果您需要更多資訊或協助,請與我們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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