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y Melvin van Esch, Co-founder, Intercompany Solutions
Published Jan 15, 2019 · Last reviewed 19 February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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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性持股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第 2 欄)
如果荷蘭居民對符合條件的外國或荷蘭公司擁有“實質性持股”(“aanmerkelijk belang”),則該持股所產生的收入需要在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的第 2 欄中進行申報。
如果納稅人直接或間接持有某公司實質性持股,則通過向該公司提供貸款或資產所獲得的任何收入均為應稅收入,並需要在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的第 1 欄中作為來自其他勞動所得申報。
什麼是實質性持股?
如果納稅人單獨或與其稅務夥伴一起,直接或間接擁有以下權益,則被視為實質性股東:
- 至少 5% 的公司總股本(將被登出的回購股份除外);
- 擁有收購上述 ≥ 5% 股份的權利;
- 賦予享有 ≥ 5% 年利潤或 ≥ 5% 清算所得權利的利潤分享憑證(或荷蘭語中的“winstbewijzen”);
- 合作社(荷蘭語“Coöperatie”)或合作性質協會(“coöperatieve vereniging”)中至少 5% 的表決權。
上述標準適用於各種形式的法定所有權和經濟所有權。
實質性持股規則同樣適用於獲取利潤憑證/股份的期權,方式與基礎利潤憑證/股份相同。
共同基金(FGR)、合作社和合作性質協會的實質性持股徵稅原則基本相同:所有這些實體均被視為公司處理。
如果一家公司擁有不同類別的股份,則 5% 的標準分別適用於每個類別。股份類別由特殊規則確定。
如果納稅人被歸類為間接或直接實質性股東,則其擁有的由該子公司發行的其他利潤憑證/股份也屬於實質性持股,因此適用相同規則。
實質性股東的應稅收入
實質性股東的應稅收入由持股產生的常規利潤(例如股息)減去可分配支出,以及通過轉讓該持股中的股份所獲得的資本收益構成。個人扣除額可以從該收入中扣除。
如果滿足特定條件,從繼承的實質性持股中收到的收入可以在為期兩年的時間內從該持股的收購價格中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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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文章:

來源
- OECD - 轉讓定價與國際稅務指南
- 1969 年公司所得稅法 (wetten.overheid.nl)
- AFM - 荷蘭金融市場管理局
- Officiele bekendmakingen - 荷蘭政府官方公報
- 普華永道荷蘭 - 稅務洞察與出版物
- 荷蘭最高法院 2025 年,股東大會決議的有效性 (ECLI:NL:HR:2025:978)
- 荷蘭最高法院 2026 年,董事的利益衝突(DCC 第 2:239 條)(ECLI:NL:HR:2026:592)
- 荷蘭民法典第 2 卷 (wetten.overheid.nl)
- 畢馬威荷蘭 - 稅務服務與洞察
- 歐盟法院,Polbud 關於公司跨境變更案 (C-106/16)
- Belastingdienst - 公司所得稅稅率(200,000 歐元以下為 19%,以上為 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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