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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跨國公司與荷蘭年度預算

Melvin van Esch · Jun 30, 2021 · 最近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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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lvin van Esch, Co-founder of Intercompany Solutions

By Melvin van Esch, Co-founder, Intercompany Solutions

Published Jun 30, 2021 · Last reviewed 19 February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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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已實施政府財政議程中的相當一部分優先事項,這些事項合併納入了 2021 Tax Plan(2021年稅收計劃)。這包括多項稅收立法提案以及荷蘭 2021年預算的主要內容。這些措施旨在降低勞動所得稅率、積極打擊避稅行為、支援更清潔綠色的經濟,並從總體上改善荷蘭對外國創業者的投資環境。

除 2021年預算外,其他一些提案也於去年生效。這涉及歐盟強制披露指令(DAC6)和反避稅指令2(ATAD2)。2021年預算和 ATAD2 均於 2021年1月1日實施,而 DAC6 則於去年 7月1日實施。請注意,DAC6 還具有追溯效力,可追溯至 2018年6月25日。這可能會對您在荷蘭現有的業務產生影響。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相關資訊,隨時可以聯絡 Intercompany Solutions 獲取深入的資訊和建議。所有這些稅收提案和措施都會對在荷蘭擁有或設立子公司、分公司或特許權使用費公司的外國跨國公司產生財務影響。

關於 DAC6 的更多資訊

DAC6 是 ECOFIN 理事會指令,旨在修訂關於行政合作的指令 2011/16/EU。這意味著將強制且自動交換關於可報告跨境安排的資訊,從而能夠披露潛在的激進稅務安排。因此,該指令將規定中介機構(如稅務顧問和律師)有義務報告以獲得實質性稅收優勢為主要利益的某些跨境安排。通過跨境安排通常旨在實現的其它目標還包括滿足特定特徵標誌,而非僅獲取稅收優勢。

DAC6 已於 2021年實施。如果企業在 2018年6月25日至 2020年7月1日期間邁出了實施跨境安排的第一步,則應在 2020年8月31日之前向荷蘭稅務機關(Belastingdienst)提出報告。在此日期之後,實施跨境安排的每一次嘗試或第一步行動,都需要在 30天內向上述稅務機關報告。

關於 ATAD2 的更多資訊

ATAD2 的實施方案於 2019年7月提交給荷蘭議會。該反避稅指令旨在糾正因使用混合金融實體和工具而存在的所謂混合錯配。這會導致混亂,因為某些付款在一個管轄區可能是可扣除的,而與該付款相對應的收入在另一個管轄區可能是不不可徵稅的。這屬於“扣除/不計入收入”(Deduction/No Income - D/NI)。還存在付款在多個管轄區均可扣除稅款的可能性,這被稱為“雙重扣除”(Double Deduction - DD)。

這些新規則將於 2022年1月1日對反向混合實體生效。該指令將引入文件備案義務,面向所有企業納稅人。無論混合錯配條款是否適用及/或為何適用,均需遵守。如果任何納稅人未能滿足此文件備案義務,該企業納稅人將需要證明混合錯配條款不適用。

2021年1月1日已通過的提案

股息預提稅及法定企業所得稅(CIT)反濫用規則的修訂

荷蘭 2021年預算(Prinsjesdag)部分得以實施的原因是,原有的反濫用規則被認為並未完全符合歐盟的法律法規。因此,2021年預算提議就股息預提稅和 CIT 目的等主題修訂這些規則。這也與荷蘭針對居住在歐盟、雙重徵稅條約國家或歐洲經濟區(EEA)內的任何公司股東居民所給予的股息預提稅豁免有關。

該豁免不適用的唯一情況是未滿足主觀測試和客觀測試。此前,當公司股東滿足荷蘭的實質性要求(substance requirements)時,即視為滿足客觀測試。客觀測試基本上證明了不存在人為構架。隨著包含反濫用規則的新提案推出,滿足這些所謂的實質性要求將不再構成漏洞。

這留出了兩種不同的可能性。當構架被證明是人為構架時,荷蘭稅務機關(Belastingdienst)可以對該構架提出異議,從而拒絕給予股息預提稅豁免。另一種情況是未滿足實質性要求。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所有者需要證明該構架並非人為構架,隨後方可適用股息預提稅豁免。

您還需要考慮到受控外國公司規則(CFC),這意味著當實質性要求適用於某子公司時,該子公司並不一定具備 CFC 的資格。此外,如果外國納稅人在客觀測試下滿足了實質性要求,外國納稅人規則也不適用,且不能被視為安全港(safe harbor)。這適用於在荷蘭公司持有超過 5% 股份並從中獲得資本利得等收入的外國股東。

因此,這本質上意味著,當外國納稅人的構架被證明是人為構架時,即便滿足了實質性要求,荷蘭稅務機關也可以對該構架提出質疑,並據此徵收所得稅。反之,即使未滿足實質性要求,外國納稅人也可以證明該構架並非人為構架,從而不會對其來自實質性權益的收入徵收所得稅。

CIT 稅率的降低

荷蘭目前的 CIT 稅率為 19% 和 25.8%。25.8% 的稅率適用於每年超過 200.000 歐元的利潤,而在此金額以下的所有利潤均按 19% 的低稅率徵稅。這營造了極具競爭力的稅收環境,也是荷蘭在外國投資者和跨國公司中如此受歡迎的原因。此外,CIT 稅率的降低也提供了可用於降低勞動所得稅率的預算。

對銀行和保險公司的限制

2021年預算還對保險公司和銀行扣除利息支出設定了限制,但僅適用於債務超過資產負債表總額 92% 的情況。實際上,銀行和保險公司需要保持至少 8% 的最低股權水平。如果達不到要求,這些公司將受到針對銀行和保險公司的新資本弱化規則(thin capitalization rules)的影響。在上一會計年度的 12月31日,納稅人的所有股權和槓桿比率將被確定。

銀行的槓桿率由關於信用機構和投資公司審慎要求的歐盟第 575/2013 號法規確定。歐盟《償付能力指令 II》(Solvency II Directive)則是確定保險公司股權比率的基礎。如果銀行或保險公司在荷蘭設有實體所在地,這些資本化規則將自動適用。對於在荷蘭設有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外國保險公司和銀行也是如此。如果您需要這方面的建議,Intercompany Solutions 可以為您提供幫助。

常設機構的定義已作修改

在 2021年批准多邊工具(MLI)之後,2021 Tax Plan 建議修改荷蘭出於 CIT 目的對常設機構(PE)的定義方式。這也包括工資稅和個人所得稅目的,主要原因是與荷蘭在 MLI 項下作出的某些選擇保持一致。因此,如果適用於雙重徵稅條約,則將適用適用稅收條約中的新 PE 定義。如果在某種情況下沒有可適用的雙重徵稅條約,則始終適用 2017年經合組織(OECD)範本稅收公約的 PE 定義。如果納稅人試圖通過人為方式避免構成 PE,則可能會作出例外處理。

荷蘭噸位稅已作修改

為了符合現行的歐盟國家補助規則,2021 Tax Plan 還旨在修改航程和定期租船的現行噸位稅、旗國要求以及不包括國際運輸中人員或貨物運輸的活動。這包括三項單獨的措施,即降低淨噸位超過 50.000 噸的船舶及船舶管理公司的噸位稅,以及將噸位稅制度應用於鋪纜船、科研船、鋪管船和起重船。

荷蘭個人所得稅的變化

荷蘭稅務機關對荷蘭公民的徵稅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其產生的收入型別。在年度報稅單中,任何納稅人的收入都分為三個單獨的“類別(Box)”:

  • Box 1 是與僱傭活動、商業經營和住房所有權相關的各類收入
  • Box 2 包含來自公司實質性權益(大額股權)的收入
  • Box 3 適用於來自投資和儲蓄的收入

此前 51.75% 的法定個人所得稅率已降至 49.5%,這將適用於超過 68.507 歐元的所有收入。這涉及源自 Box 1 的收入:勞動收入、房屋或商業經營。對於 68.507 歐元或更少的收入,自 2021年1月1日起適用 37.10% 的基本稅率。因此,荷蘭扣除按揭貸款利息支出的額度也逐步降低。稅率在 2020年降至 46%,2021年進一步降至 43%,2022年降至 40%,2023年降至 37,05%。2021年預算已包含這些變化。

其他變化包括在 2021年將法定個人所得稅率從 25% 提高到 26.9%,這涉及 Box 2 的收入,即來自公司實質性權益(5% 或以上)的收入。該稅率的提高與荷蘭公司利潤 CIT 的降低直接掛鉤,意味著兩者相抵平衡。荷蘭政府還宣佈了對 Box 3(儲蓄和投資)徵稅的修訂。這應於 2022年生效。超過 30.000 歐元的資產預計將按 0.09% 的擬定收益率徵稅。此外,還將扣除 3.03% 的擬定利率。法定個人所得稅率也將提高至 33%。所有這些修訂和新規定通常會對擁有儲蓄的納稅人產生積極影響。對於擁有其他型別資產(如度假屋和其他有價證券)的納稅人,這些修訂可能會產生較大的負面影響。特別是當這些資產是通過債務融資購買的時。

工資稅的降低

荷蘭的“werkkostenregeling”(簡稱 WKR,可翻譯為工作相關費用計劃)也已作修改。提供工作相關費用和免稅報銷的上一預算比例已從 1.2% 提高到 1.7%。這涉及任何荷蘭僱主最高達 400.000 歐元的總工資成本。如果總工資成本超過 400.000 歐元,則仍適用原先 1.2% 的比例。出於此特定目的,僱主公司的某些產品或服務將按市場價值計價。

2021年1月1日已通過的提案

創新盒收入 CIT 稅率的提高以及取消臨時 CIT 評估的付款折扣

荷蘭政府在 2021年將創新盒(innovation box)收入的有效法定企業稅率從 7% 提高到 9%。政府還宣佈,目前面向根據臨時 CIT 評估繳納應納所得稅的企業納稅人的折扣將被取消。

房地產契稅的提高

如果有人想投資非住宅物業,需要注意在 2021年房地產契稅稅率將從 6% 提高到 7%。這僅適用於非住宅物業,因為住宅房地產的稅率維持 2% 不變。儘管如此,荷蘭政府確實宣佈,在不久的將來,當房屋出租給第三方時,住宅建築的房地產契稅稅率也可能會提高,因為這意味著獲取收入。

特許權使用費和利息有條件預提稅的修訂

2021 Tax Plan 包含一項預提稅法案,提議對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付款徵收有條件預提稅。這些付款是指由荷蘭稅務居民實體或擁有荷蘭 PE 的非荷蘭居民實體向居住在低稅率稅收管轄區和/或存在濫用情況下的其他所謂關聯方作出的付款。該預提稅稅率預計在 2021年為 21.7%。設立該有條件預提稅的主要原因,是阻嚇將荷蘭子公司或居民實體用作向稅率極低至 0 稅率管轄區支付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的渠道。在這種情況下,低稅率管轄區是指法定利潤稅率低於 9% 的管轄區,及/或被列入歐盟非合作管轄區名單的管轄區。

出於此目的,在下列情況下,任何實體均可被視為關聯方:

  • 付款實體在收款實體中擁有合格權益
  • 收款實體在付款實體中擁有合格權益
  • 第三方在付款實體和收款實體中均擁有合格權益

代表至少 50% 法定表決權的權益被視為合格權益。它也可以被稱為直接或間接控制權益。此外,請注意法人實體之間也可以相互關聯。當它們作為一個協作集團直接、間接或共同持有某一法人實體的合格權益時,就會發生這種情況。在某些濫用情況下,有條件預提稅也將適用。這涉及諸如通過向某些低稅率管轄區的收款人進行間接付款的情況,這些付款大多是通過所謂的導管實體(conduit entity)輸送的。

關於清算損失和終止損失扣除的新限制

荷蘭政府決定自 2021年1月1日起限制清算和終止損失的扣除。這是由於此前的一項提案意在扣除關於外國參股的清算損失以及外國 PE 的終止損失。僅當荷蘭的企業納稅人在外國參股中持有至少 25% 的權益(而非目前較低的 5%)時,此類清算損失才可抵稅。這也適用於屬於歐盟或歐洲經濟區居民的任何外國參股。外國參股的清算應在終止參股後的三年內完成。清算損失和終止損失扣除的限制將大致相同。在這兩種情況下,限制均不適用於低於 100 萬歐元的損失,因為這些損失將保持可稅前扣除。

給外國及國際荷蘭公司與投資者的建議

鑑於所有這些措施包含諸多變化,荷蘭和外國創業者都應密切關注。如果您在荷蘭經營國際業務,這些變化也很可能適用於您。無論如何,如果您目前在荷蘭開展業務,我們準備了幾條建議。

如果您被視為在荷蘭公司投資持股的外國納稅人,鑑於已實施修訂後的 CIT 反濫用規則和股息預提稅規定,您應監控您的收入和資本利得是否繼續免徵股息預提稅和資本利得稅。這是因為滿足實質性要求不再被視為安全港。此外,如果您在荷蘭擁有外國銀行或保險公司的子公司或分公司,您需要了解資本弱化規則是否適用於您的業務。如果是這樣,與在其母國管轄區內不受這些規則影響的其他類似機構相比,您可能會面臨嚴重的劣勢。

如果您恰好擁有一家國際企業,且該企業僅僅為了降低稅務成本而通過所謂的混合實體或工具設立了構架,那麼您需要密切監控這些實體,並可能對其進行修改。為了規避 ATAD2 實施後可能存在的稅務效率低下問題,這是必要的。此外,向融資公司等債務平臺提供資金的某些跨國公司,需要評估並監控這些公司可能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和利息是否會受制於荷蘭的有條件預提稅。如果是這樣,這些跨國公司如果想減輕荷蘭有條件預提稅實施後帶來的稅務效率低下問題,就需要進行重組。

此外,依賴於無限制扣除外國參股清算損失的荷蘭控股公司以及擁有荷蘭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外國跨國控股公司,都需要對此類損失的稅前扣除保持警惕。評估這可能對其產生何種不利影響是明智之舉。最後但同樣重要的一點是,所有國際企業都應瞭解在 2018年6月25日之後實施或更改的稅務最佳化方案,在 DAC6 項下是否負有任何新的申報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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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變化意味著許多運營和構架業務的新方式。如果您對這些財稅法規將如何影響您在荷蘭的業務存有任何不確定性,請隨時聯絡我們的專業團隊。我們可以解決您在發展過程中可能遇到的任何財務和稅務問題,併為您提供荷蘭公司註冊、外國跨國公司會計服務以及堅實的業務諮詢方面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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