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y Melvin van Esch, Co-founder, Intercompany Solutions
Published Mar 05, 2019 · Last reviewed 19 February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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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第三國向歐盟及特別是Holland進口貨物的企業需要在海關申報貨物。部分進口貨物須繳納增值稅和關稅。由於已建立關稅同盟,整個歐盟在海關政策方面被視為統一領土。因此,原則上所有成員國(MS)適用相同的稅率和規則。貨物在一個特定成員國(例如Holland)進入“自由流通”(即已繳納所有稅款並完成進口手續)後,即可在其他成員國之間自由流通,無需支付任何額外稅款或辦理海關手續。
然而必須注意的是,儘管相關法規對全歐盟通用,但其應用和/或解釋可能會因成員國而異。Holland在貿易方面擁有悠久的傳統,並提供商業友好且開放的環境。在海關監管方面,當地海關當局致力於提供靈活的解決方案。關稅或海關監管並沒有任何減免,但荷蘭當局通常會盡量以對企業活動影響最小的方式進行監管和控制。
歐洲的關稅
從第三國進口貨物至歐盟所需繳納的關稅由以下描述的三大主要標準決定。
歸類
歐盟的組合命名法(CN,即一份賦予程式碼和海關關稅的貨物清單)決定了應繳稅款的範圍,因為它明確規定了哪些貨物按從價稅率(其價值的一定百分比)、其他特定稅率(例如每單位體積的固定價值)徵稅,或者不徵收關稅(即所謂零稅率)。提交申請後,海關當局將針對產品歸類做出裁定。約束性關稅資訊(Binding Tariff Information)決定可確保貨物的正確歸類,因為它對所有歐盟海關管理部門及其持有者均具有約束力。我們可以協助您確定貨物歸類,並幫助您準備和闡明約束性關稅資訊申請。
估價
當適用從價稅時,歐盟的海關估價規則基於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則,並相應地要求採用與成交價格相關的方法:貨物的應付或實付價格決定其海關價值,即估價建立在買賣交易的基礎之上。因此,基本上交易各方的商業交易被用來指定成交價格。海關管理部門還可能要求提供交易各方獨立且地位平等的證明,以證實購買價格符合獨立交易原則(arm’s length)。只有在成交價格無法獲取或不適用時,才能使用替代方法。
當使用買賣交易進行海關估價時,如果某些特定的成本要素未包含在已付價格中,則可以將其計入(例如運抵歐盟邊境的保險和運輸費用、研發費用、特許權使用費或協助費用)。在特定情況下,如果內陸運輸或安裝等某些要素構成了購買價格的一部分,則可以將其扣除。
原產地
歐洲聯盟已與許多國家簽署了優惠貿易和自由貿易協定。只要滿足這些協定中規定的嚴格要求,原產於參與國的貨物就可以以較低的稅率或免關稅(即零稅率)進入歐盟。儘管如此,歐盟仍對進口實施貿易防禦措施,即保障措施、反補貼和反傾銷措施,這些措施通常會導致額外的關稅。此類措施經常針對原產於特定國家的貨物實施。因此,在做出任何生產或採購決策時,必須仔細考量海關支出。
與美利堅合眾國不同,歐洲聯盟缺乏已繳關稅退還的通用制度。因此,當進口貨物重新出口時,進口時已繳納的任何關稅均無法退還。為了避免對銷往歐盟以外市場的貨物繳納不必要的關稅,可以使用不同的暫緩安排,包括海關轉運(關於運輸)、進料加工(關於加工)和保稅倉儲(關於儲存)。做出此類安排還可以推遲繳納進口增值稅和關稅。使用這些暫緩制度通常需要獲得批准,且該批准可能僅授予在歐盟境內設立的公司。
如果進口商滿足特定標準,可獲得各種海關關稅減免。
此外,還存在針對出口、進口和/或轉運的簡化海關程式。這些程式通常允許在管理(物流)運營方面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因為海關監管可以在企業的管理部門進行,而不需要進行實物查驗。這種簡化還可以允許出口商自行開具商業檔案(例如發票)的原產地證書和原產地宣告(授權出口商)。藉助這些原產地宣告或證書,在目的地國進口時可以適用優惠稅率。
消費稅
根據定義,消費稅(excise duty)是對歐盟特定消費品徵收的一種消費稅型別。應徵消費稅的貨物示例包括葡萄酒、啤酒、烈酒、礦物油和菸草。應繳納的消費稅數額可能相當巨大,且此類進口需要更為複雜的海關程式。因此,建議在進口前尋求專業諮詢。
UCC(歐盟海關法典)
2016年5月初,原有的《共同體海關法典》被新的UCC所取代。上述考慮的主要原則保持不變,但UCC對海關價值的規定進行了一些重大修正。此外,在確定海關價值時,不再適用首次銷售原則(first-sale principle)。
相關文章:

來源
- 歐盟委員會 - 稅務與海關同盟
- RVO - 荷蘭企業局
- AFM - 荷蘭金融市場管理局
- OECD - 轉讓定價與國際稅收指南
- 普華永道荷蘭 - 稅務洞察與出版物
- Hoge Raad 2024年,免責範圍及《荷蘭民法典》第2:9條董事責任 (ECLI:NL:HR:2024:681)
- Hoge Raad 2025年,利息扣除限制(Vpb第10a條)(ECLI:NL:HR:2025:1250)
- Wet op de vennootschapsbelasting 1969 (wetten.overheid.nl)
- 畢馬威荷蘭 - 稅務服務與洞察
- 歐盟法院,關於濫用行為的丹麥受益所有人案 (C-116/16)
- Belastingdienst - 外國企業的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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