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y Melvin van Esch, Co-founder, Intercompany Solutions
Published Jul 10, 2018 · Last reviewed 28 July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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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擁有龐大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網路,為在此設立公司的國際投資者提供稅收優勢。在這些協定中,包括與美國簽訂的條約。荷蘭與美國之間的首份避免雙重徵稅協定於 1992 年簽署。其首次修正案始於 1993 年。
我們專門從事公司成立的本地顧問可以為您提供有關荷蘭稅收制度的更多資訊。
荷蘭與美國之間雙重徵稅條約的適用範圍
荷蘭與美國之間避免雙重徵稅協定涵蓋:
- 荷蘭對個人所得、工資、企業利潤和股息徵收的稅收;
- 對設立在美國的荷蘭保險代理人徵收的與保險相關的所得稅和消費稅。
在美國開展業務的荷蘭基金會須遵守雙重徵稅條約中包含的特殊規定。這些規定涉及美國消費稅。此外,該協定還涵蓋適用於荷蘭和美國的類似稅種。
雙重徵稅條約規定根據稅收居民身份適用。
根據荷蘭與美國之間避免雙重徵稅條約對自然人的徵稅
在荷蘭,居民繳納個人所得稅,本地公司須繳納企業所得稅。為消除雙重徵稅,荷蘭簽署的所有條約均包含涵蓋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在荷蘭設立公司的國際創業者可以選擇其稅收居民身份,即選擇對他們承擔納稅義務的國家。外國納稅人可以選擇根據荷蘭與美國之間避免雙重徵稅的協定繳納稅款,也可以利用 2001 年單邊避免雙重徵稅法令(Unilateral Double Tax Avoidance Decree of 2001)。與美國的避免雙重徵稅條約規定,在荷蘭獲取收入的美國居民在利息、特許權使用費和股息徵稅方面應享有稅收抵免。
根據荷蘭與美國之間避免雙重徵稅條約對企業的徵稅
關於在美國運營的荷蘭公司以及在荷蘭運營的美國公司的稅制,避免雙重徵稅條約規定了常設機構(permanent establishment)地位,包括:
- 分支機構;
- 車間;
- 工廠;
- 礦山/開採場所;
- 其他辦事處和管理場所;
避免雙重徵稅協定適用於已設立 12 個月或更長時間的設施。
消除雙重徵稅是通過減少荷蘭公司在美國的納稅義務來實現的。另一方面,荷蘭對同時在兩國運營的美國公司給予稅收減免。
我們負責公司設立的荷蘭顧問可以提供關於根據荷蘭與美國條約消除雙重徵稅方法的進一步資訊。
與荷蘭與美國之間避免雙重徵稅條約相關的修正案
兩國之間的雙重徵稅協定於 2004 年進行了修定,增加了關於養老金、股息、贍養費和分支機構的新規定。根據這些規定,美國公司轉讓給荷蘭居民的股息可在荷蘭徵稅。股息徵稅的稅率如下:
- 如果受益人擁有劃轉股息公司不少於 10% 的表決權,則為股息金額(毛額)的 5%;
- 在所有其他情況下為 15%。
荷蘭和美國的分支機構由其常設機構註冊國徵稅。關於年金、贍養費和養老金,擁有此類收入的人員僅在其居住國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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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OECD - 轉讓定價與國際稅務指南
- 1969年公司所得稅法 (wetten.overheid.nl)
- Officiele bekendmakingen - 荷蘭政府官方公報
- 普華永道荷蘭 - 稅務洞察與出版物
- 最高法院(Hoge Raad)2025 年,利息扣除限制(Vpb 第 10a 條)(ECLI:NL:HR:2025:1250)
- 最高法院(Hoge Raad)2025 年,財政統一體與虧損彌補 (ECLI:NL:HR:2025:1957)
- Loyens & Loeff - 法律與稅務洞察
- 歐盟法院,丹麥關於濫用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例 (C-116/16)
- Belastingdienst - 公司所得稅稅率(不超過 200,000 歐元為 19%,超過部分為 25.8%)
- Belastingdienst - 荷蘭增值稅稅率(21%、9% 和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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